参见邓峰:《作为社团的法人:重构公司理论的一个框架》,《中外法学》2004年第6期。
罗伯特·C.克拉克:《
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参见格利高里·A.马克:《美国法中的公司人格理论》,路金成、郑广淼译,载方流芳主编:《法大评论》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8页。
尹田:《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
赫尔南多·德·索托:《资本的秘密》,王晓冬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所谓附条件的债权、基于股东地位的综合性权利等是我国学者对于股权或股东权性质争论的见解。参见史际春等:《企业和
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
参见史际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法律规定刍议》,《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6期。
1993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条明确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制定本法”。公司立法的目的昭然若揭。
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编:《现代企业制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206页。
“法人财产权”是我国在借鉴苏联相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一个概念,最早见于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1993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认了上述《决定》提出的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的理论。
在苏联对国有企业财产权进行的讨论中,主要形成了企业所有权、双重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等学说。参见史际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法律规定刍议》,《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6期。
参见史际春:《国有企业法论》,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88-189页,第192页。
参见史际春等:《企业和
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4页。
江平主编:《新编
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对“郑百文重组案”与“公司(法人)所有权说”的详细评析,可参见孟勤国:《郑百文重组与公司法人所有权说》,《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
这些情况在“红光案”、“活力28案”、“三九医药和美尔雅案”、“嘉宝实业案”等案例中都有体现。参见郁光华:《走向机构竞争模式——关于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的研究》,《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参见葛云松:《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参见沈四宝编:《西方国家
公司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0-1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