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胡国亨:《法人的统治——迈向以公司为本的经济学》,香港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序言”第1页。
英国公司法一般以“company”一词来表述公司。尽管company并没有确切的法律含义,但英国学者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将company定义为数人为共同的目的而组成的社团(association),而且该“共同的目的”通常是指为成员谋求经济收益。因此,这一界定就将公司(com-pany)与另一类型的社团(association)即partnership(合伙)明确区分开来,形成company与partnership相对应的法律术语构造。但是,一百多年来,由于登记成立公司程序简单便捷,许多不营利的association(如合作社)也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登记成立公司,与一般公司适用同一规则。于是发展至今,只要是为实现一定目标而组成的社团,都可以叫做company,而不管该社团是否以营利为目标、是否具有法人身份。在美国,由于其公司立法主要是由各州分别进行,而各州的
公司法一般也不对公司概念进行界定,因此关于公司的定义一直歧见纷纭,但在表述上通常以corporation一词称之。实际上,普通法系国家的corporation专指法人社团(参见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5页),它大致有四种含义,即市政当局(MunicipalCorporation)、独体法人(CorporationSole)、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公司(NonprofitCorporation)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性公司(BusinessCorporation),其中BusinessCorporation应与前述英国法的company当中从事商业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association)同义,也与大陆法系
公司法中的“公司”相对应。本文所讨论的“公司”也主要是在BusinessCorporation意义上使用的。
PaulL.Davies,ed,Gower’sPrincipleofModernCompanyLaw,6thEdition,Sweet&Maxwell,1997,p.1.
Black’sLawDictionary,WestGroup.8thEdition,St.Paul,2004,p.365.
TrusteesofDartmouthv.Woodward,17U.S.(4Wheat.)518,636(1819).
参见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4页。
SeeRobertW.Hamilton,TheLawofCorporations,4thEdition,WestGroup,1996,pp.1-12.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1985年7月11日第85—697号法律)规定:“公司由两人或数人通过契约约定将其财产或技艺集于一共同的企业,以分享由此产生的利润和自经营所得的利益而设立,公司得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一人的意志而设立。股东负分担损失的义务”(李萍编译:《法国公司法规范》,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法国商事
公司法》却将公司在各编中分别界定,例如,“公司的商事性质根据其形式或宗旨确定”,“公司住所设在法国领土上的公司应遵守法国的法律”,“商事公司自在商业和公司注册登记簿登记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人或若干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损失而设立的公司”等(参见李萍编译:《法国公司法规范》,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5页)。
有学者考证,对于这三者的划分,在我国学者的引用中,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德国法。20世纪30年代,梅仲协先生在《民法要义》一书中对此进行了归纳,当代学者沿用了这一划分。参见邓峰:《作为社团的法人:重构公司理论的一个框架》,《中外法学》2004年第6期。
晚近在各国法律上,有逐渐采行“法人拟制说”的倾向。略举其主要表现:一是避免对公司和股东重复征税渐成国际共识和惯例,尚未这样做的国家(包括发达国家)也正在或将要进行这方面的改革。根据这种制度,在计算股东应交纳的所得税时,应根据其投资的公司或企业已经交纳的所得税进行调整。这样,不管投资者再投资的环节有多少,最终的法律主体被定位为自然人,公司或企业的纳税主体资格和能力是虚拟的。二是“刺破法人面纱”或否认法人人格的做法或制度,其前提也是“法人拟制说”。参见史际春等:《企业和
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