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财政支持。人权教育需要财政支持和政府拨款。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已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日本《人权教育与人权启发法》第九条规定:“对实施有关人权教育及人权启发各项政策的地方公共团体,在有关该政策的事业的委托及其方法上国家拥有制定财政措施的权力。”台湾2004年1月5日颁发的《教育部补助办理人权教育补助要点》规定了补助对象、补助项目、补助基准或者原则。[12]其中①补助对象是:直辖市政府及县(市)政府;公私立大专校院;依法立案之民间团体。②补助项目包括:中小学生人权教育活动:针对九年一贯课程纲要人权教育议题规划之人权教育活动,提升学生人权教育概念,让学生对人权有一恒久、正向且一致之态度取向,将人权内化为普通常识与生活习惯。人权教育工作坊、研讨会、种子教师研习及人权教育议题采融入式之教材教法设计观摩与研讨等事项,以提升中小学教师人权教育教学知能。国中小学人权教育教材研发及教案设计等活动,提供教师进行人权教育课程所需,帮助教师了解九年一贯课程人权教育议题能力指针。③补助基准或原则:部分补助为原则,最高补助额度以不超过活动总经费之百分之五十为限,最高补助金额为新台币五十万元。补助原则如下:国中小学生人权教育活动:补助每人活动经费以一天新台币五百元为原则,如需住宿则以新台币一千二百元计,宣传费用应自行筹措。人权教育工作坊、研讨会、种子教师研习及人权教育议题采融入式之教材教法设计观摩与研讨等事项:每次活动办理时间以寒暑假或假日为原则。主题式研习,每次活动以不超过三天为原则,并至多补助三场。人权教育教材研发及教案设计等活动按“教育部”规定的标准补助撰稿费、业务费及其它必要费用。该要点还具体规定了申请与审查作业、经费请拨与核销、补助成效与考核等。
4.评估与报告。有关机构须对实施人权教育的具体部门、团体和学校的工作绩效作出评估,相关机构、团体和学校也须定期向有关机构汇报实施人权教育的各项进展情况。日本《人权教育与人权启发法》第八条规定:“政府必须每年向国家汇报有关人权教育及人权启发各项政策实施的情况。”具体而言,实施的主体是一国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即教育部,也包括民间机构和学校;接受汇报的是代表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汇报的内容包括法规的制定情况、采取了何种政策和措施、给予多少财政补助,以及这些措施、政策、财政投入的落实情况,存在哪些问题,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等。报告的内容是建立在评估的基础上。评估的主体是政府具体负责的部门如教育部。教育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之时其内容中就包含着评估标准,作为后续政策和向代表机构报告的依据。我国台湾地区的《教育部补助办理人权教育补助要点》就包括“补助成效考核”这一内容。该条规定,必须对下述内容进行成效考核:主办单位运用本部补助款之情形,是否达成原订办理梯次及人数。主办单位所办理之人权教育各项活动,是否配合学校教学活动,符合九年一贯课程人权教育议题纲要所订内容。主办单位办理人权教育各项活动或事项是否建立国中小师生对人权教育纲要内容之认知。未依核定计画执行或变更计画未报经本部核定者,列为下一次申请计画案审查补助与否之参据。
5.促进合作。从根本上而言,人权教育涉及政府、地方团体、家庭、学校、社区、公民个人,是一个需要不同主体合作参与协力完成的事情。国家中心责任只是其中一部分,它不能代替国家与其他组织和主体之间通过合作在人权教育方面所产生的力量。因此,国家责任意味着国家除履行中心责任之外,尚需要通过国家与不同主体的合作来促进人权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合作表现为国家通过与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社区组织的合作来促进人权教育的推进与实现,这在形式上可分为“国家之上”“国家之间”与“国家与社会”。其中“国家之上”和“国家之间”是通过国家与国际组织、国家与国家之间合作形成的超国家组织进行人权教育;“国家与社会”是指国家与非政府组织、国家与本国内部的自治团体、公共团体、社区合作进行人权教育。它们之间可以通过开办专题研讨、讲座、介绍与交流经验、参观、相互合作培训人权教育师资与人员、合作编写教材、共同参与拟订评估标准、资金提供等进行人权教育项目的合作等。
成立于1994年7月的“亚洲·太平洋人权情报中心(HURIGHTS大阪)”的财团法人,就是为了在亚洲·太平洋地区实现地区性的人权保障、由大阪府·大阪市等地方自治体和市民团体共同成立,据点在大阪的社会公共团体。为了扩大根据联合国总会从1995年1月开始的“联合国人权教育10年”并将之付诸具体行动,该团体于1997年10月由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事务所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携手,主办有10余国家参加的亚洲地区人权教育会议;1998年,主办包括东北亚、东南亚、南亚在内的3个地区的人权教育专题讨论会;1998年至2003年,以日本为首在亚洲·太平洋地区积极推进亚洲学校的人权教育国际共同研究事业等活动。他们的活动受到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人权教育奖的名誉表彰,该团体与国内外人权团体的协力关系也得到发展,其业绩在国际社会受到了一定的好评。为了在以日本为首的亚洲·太平洋地区的各国发展人权教育,2003年10月15日,该团体又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请求,要求延续“联合国人权教育10年”,提出应从2005年1月开始进行第二次“联合国人权教育10年”,强烈要求联合国给予格外对策。另外,韩国和日本于2002年11月9日在大阪人权中心共同举办了“以男女共同参与计划社会的实现为目标的日本和韩国人权教育交流研讨会”。合作促进人权教育的开展已为联合国和国际社会所接受,有关意向已有明确表示。2000年12月4日,大会敦促各国政府鼓励、支持并与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协同实施国家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执行《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行动计划》(第55/94号决议)。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务事务所(OHCHR)于2004年10月21日向联合国大会提出了为实施“人权教育世界节目”第一阶段行动计划案(Advance Edited Version,A/59/)。2004年3月至4月举行的第60次人权委员会作为2004年结束的“联合国人权教育10年”的下一步骤,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和采纳为在所有领域维持和发展实施人权教育的要求“人权教育世界节目”的决议,并向OHCHR和UNESCO要求提出前3年(2005-2007年)的第1阶段行动计划案。OHCHR和UNESCO月9月份在日内瓦邀请世界各国的专家、教育行政负责人、国际机构、NGO等研究了该行动计划案。9月开始举行的联合国大会定于12月10日评价“联合国人权教育10年”和讨论今后的活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阿尔布尔在2004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权日”表示,人权办高专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国家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共同制定了“全球人权教育大纲”首期行动计划。这些都是国家与其他组织联合推进人权教育的行动与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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