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权教育中的“权利”以什么为依据?人权教育的有效性还需要保证一些基本的权利内容被公众了解,这导致在人权教育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教育受众哪些权利?鉴于当今各种国际人权文件、区域性人权文件和宪章、各国宪法、法律对权利的规定和列举并不一致,自由权与社会权在人们的一般认识中还存有差异,因此,人权教育中的“权利”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就是一个问题。一些国家强调普遍人权;一些国家认为自由权与政治权利对国民至关重要;另一些国家则认为社会经济权利需要得到优先保护。中国在联合国代表团的参赞在2004年提到,在人权问题上不应有歧视,人权教育应包括和涵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这些分歧背后,人的尊严与基本人权和自由已被所有国家接受,这些差异的存在并不妨碍人权教育必须提到《世界人权宣言》(UDHR)和其它重要人权文件,监察及对谁负责的系统这一共同认识。所以,尽管人权教育不囿于传播人权法律,但这些法律文件(及相关保护机制)依然是所有教育项目的核心所在。2000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指出,“人权教育应是一个终身过程,人们借此学习尊重他人的尊严。大会吁请各国政府将人权教育的目标指向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及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四、国家在人权教育中的具体责任
为促进人的尊严、基本自由和权利这一价值体系,及人际之间的相互尊重、包容与关怀,实施人权教育的国家责任由一系列内容组成。综合一些国家的经验和做法,这些责任包括制定法律和行政命令、制定计划、财政支持、报告评估与开展合作等。
1.制定法律和行政命令。欲促使人权教育,国家的首要责任是制定法律和政策,以为人权教育的实施奠定法律基础。这里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既包括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实施性质的措施和要点。其中人权教育法律既为人权教育的施行奠定法律基础,也为国家、地方团体、公民等创设人权教育方面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为实施法律设定的权利义务而列举细则与要点。例如,日本制定了《人权教育与人权启发法》,相关的法律还有《人权拥护法》和《人权拥护促进法》。[9]我国台湾地区则有“教育部” 2001年6月14日颁布的《教育部人权教育实施方案》,及2004年1月5日颁发的《教育部补助办理人权教育补助要点》等。
2.制定行动方案和计划。在人权教育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国家还应制定有关人权教育的基本计划。日本《人权教育与人权启发法》第七条规定:“为使有关人权教育及人权启发的各项措施综合的,有计划的推进,国家必须制定人权教育及人权启发的基本计划。” 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为纪念世界人权日宣布发起“全球人权教育计划”。我国台湾地区教育部为实施人权教育,于2000年12月召开“推动学校人权教育”记者会,揭示推动人权教育的决心与理念,并于2001年4月设立人权教育委员会,2001年6月14日函颁《教育部人权教育实施方案》。《方案》的目标是“促进人权教育研究之发展,提升教师人权知能与态度,充实人权教育课程教材,将人权教育融入各学习领域,并加强宣导人权理念,培养社会大众人权素养,进而改善学校人权状况,以营造人权保障与尊重的教育环境”。《方案》的实施原则包括双元性:融入性、全面性、生活性和渐进性。其中双元性是指提高个人对自我权利的了解,同时加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融入性是指人权教育不限于单独科目之教学,应整合于各项教学活动。全面性是指结合政府各机关及民间团体资源,共同参与推动人权教育。生活性是指使人权理念具体落实于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及社会生活中。渐进性是指敦促学校主动积极参与,逐步累积相关资源成果扩大推展。[10]《方案》还规定了实施策略,包括拟定规划人权教育之研究发展与评鉴、培训人权教育师资、发展人权教育课程及教材、加强人权教育宣导及改善学校人权措施等五大策略。台湾地区教育部自2001年起依据“人权教育实施方案”所订的实施策略,规划推动人权教育取得了一定成果。[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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