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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为人权教育做些什么?

  1.人权教育的多样性。人权教育的多样性既包括教育方式的多样性,也包括教育内容的多样性。教育方式的多样性是指国家可根据一国的具体情况,选择多样性的教育方式;教育内容的多样性是指既要教育自由权,也应包括社会权。国家在人权教育中的责任必须不以损害一国的基本法律秩序和善良风俗为前提,需要充分考虑该国的历史、现实与传统,而非以某一国际组织或者某一国家厘定的单一标准来进行。谢波华在2004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强调,推行人权教育应当充分考虑各国历史传统和社会背景,鼓励发扬各国文化传统中的积极因素,尊重多样性,反对歧视;人权教育应涵盖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发展权,鼓励各类人权平衡发展。
  2、尊重国民自主性。国民自主性是指在人权教育过程中尊重国民,不可实行绝对强制。日本《人权教育与人权启发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及公共团体在进行人权教育及人权启发时,必须要以尊重国民的自主性及确保实施机关的中立性为主旨,通过学校,地方,家庭,各职业领域及其它各种场所,提供多种机会,采用有效的方法,应时的加深国民对尊重人权理念的体会及认识”。严格而言,国民自主性是一个有待解释的条款。国民自主性具体应包括哪些内容?在什么情况下自主?在哪些方面自主?及自主的限度都需要作出具体阐释。
  3.实施机关的中立性。中立性是指实施人权教育的机关不能具有政治目的与政治倾向,不能对政府抱有偏见。由于人权教育的内容包含自由、人权与民主等内容,国际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人权教育有时可成为某些组织的假托,以此宣扬敌视政府的内容,破坏一国的稳定与安宁。因此,在人权教育过程中,应防止那些具有政治倾向与目的的机构通过以人权教育为借口,向公众传达一些旨在引起社会不安与动荡的内容。必须非常清楚,有效的人权教育的目的并非要播下社会不安的种子;社会不安对实现人权并无益处,反而可能导致更大规模的人权侵害。这是所有实施人权教育的机构都必须非常清楚的。
  三、人权教育的国家责任指标是什么?
  国家在实施人权教育中必须保证有关个人的尊严、个人基本自由和权利的法律规定、相关知识须被民众了解,欲达成这一目标,人权教育的实施必须是必要且有效的手段。这就是国家在人权教育中的指标,即有效性。《非洲人权宪章》第25条的规定就是这一立意的体现。日本《人权教育与启发法》第三条“基本理念”也规定:“通过学校,地方,家庭,各职业领域及其它各种场所,提供多种机会,采用有效的方法,应时的加深国民对尊重人权理念的体会及认识”。明述教导人权是政府的责任,同时要求政府采取有效方法确保民众了解,既是一种很具开创性的标准,也是对国际宣言的一种重要阐释。因此,人权教育的有效性是应该被认真对待的事情,所有负责教导人权的人有责任确保这些教学方案是有效的。如此人们才能接受并了解其权利,并能被激励使用这些权利,从行使这些权利中获益。有效性须通过以下几方面得到保障:
  1.谁教育?欲保证人权教育的有效性,必须将人权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国民教育是一种正规教育,纳入正规教育中的人权教育是义务教育的一部分,体现在九年义务教育之中,能够得到国家厘定师资和人员配备、教材、教学计划和教学评估标准和机制等方面的保障。目前,联合国、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已将之确定为具体主张与制度。2004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这一天,第59届联合国大会宣布发起“全球人权教育计划”。计划的第一阶段内容是从2005年至2007年在世界各国的中小学进行人权教育。我国台湾地区已将这一计划纳入九年义务教育中,在中小学设立人权教育课程;人权教育课程已有较为充实和完备的教学计划、设施与内容。我国有学者提出,在大学开设人权教育课程问题。笔者认为,这一做法虽然有意义,但莫若将人权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更为有力,有利于在更为基础的意义上提升国民的基本人权素养。大学并非国民教育,而是高等教育,学生可通过老师引导和自学加深人权知识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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