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应为人权教育做些什么?

国家应为人权教育做些什么?


郑贤君


【摘要】人权教育国家责任的提出是以人权价值的普适性与人权知识的地方性冲突所引发的,政府须通过人权教育与社会公众达成人权知识和价值体系的共同认知前提,从而实施人权保护的法律与措施。国家责任的人权教育原则包括教育的多样性、尊重国民自主性和教育机构的中立性。国家须保障人权教育的有效性,使有关人的尊严、基本自由和权利的知识被公众了解,并通过制定法律和行政命令、制定计划、财政支持、报告评估与开展合作等促进人权教育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人权教育;国家责任
【全文】
  人权教育,是以尊重人权精神的修养为目的而进行的教育活动。[1]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国家、地方团体、家庭、学校、社区、国民等都在人权教育中有自己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位置,而国家则是促进人权教育的主要责任承担者。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增加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人权教育带来了根本法和最高法依据,它同时意味着国家在人权教育过程中的中心责任与权利的后启蒙时刻的到来。前者,国家首先须在各个层面加强人权教育,或者在此基础上或者同步推进人权保护的各项制度与措施;后者,权利话语形态不再仅仅表现为知识精英口中冷僻的权利哲学,而是凸显技术理性时代大众对人权的知识、认知、情感、判断、期待,及更多的行动、计划和方案。在人权已日益走出书斋,走出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走向社会,走向生活,亦即人权口号具体化时刻,首要的问题是明确谁来教育?教育谁?教育什么?及教育的方法?等问题。鉴于国家在人权教育过程中承担着中心与首要责任,本文主要对由国家作为人权教育主体所引发的一系列关联问题作初步分析。
  一、 促进和谐美好是国家的责任
  在很大程度上,人权教育国家责任的提出是以人权价值的普适性与人权知识的地方性冲突所引发的,这也是人权的普遍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之间的矛盾在人权教育问题上的显现。人权教育可以提升国民普遍的道德素养,可以在根本意义上促进一个更为公平和谐的美好社会这一认识,早在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序言中就被揭示。《宣言》在序言中阐明,对于人类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基于此,有人认为“人权思想的觉醒是美的诞生”。美即和谐。通过将人权思想意识的觉醒提升到审美高度,赋予人权意识与美同等价值与分量,美在人权与和谐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宣言》的这一规定同时预示了需要在体现普适主义的人权价值与地方性知识建立适当联系,以使人权知识和价值体系不仅为各个国家,亦为所有国家的国民所了解。这使得政府成为人权教育中的首要责任承担者。
  人权话语与所包含的特定理念与内容并不为所有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所熟知、亦不为所有文明和文化自然包容是指,人权价值是普遍的,人权知识则是特定文化与社会的产物。人权价值的普遍性表现为,无论一国文化基调是以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为特征的西欧与北美,还是有深厚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历史积淀的亚洲国家,抑或有浓重族群和部落意识的非洲社会,1948年联合国大会在没有任何反对票的情况下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这一事实,意味着作为衡量和评判各国政府施政标准的普遍人权理念已被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人权知识的地方性是说人权概念和话语产生于西欧社会,是西欧特定社会政治文化的产物。这就暴露出这一普适理念与地方性知识之间的紧张,需要政府通过实施人权教育在以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为核心价值的人权价值体系与以国家主义、集体主义和族群意识为特征的跨文化之间建立适当联系。首先,人权保障作为政府的合目的性要求政府和大众之间建立共同的人权认知前提。法国《人权宣言》第二条规定:“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在于促进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实现”。国家是最大的政治组织,其成立、存在和运行的目的在于促进人权保障的实现。只有通过政府主导下的人权教育,才能使公众具备有关人权的知识、信仰、态度、情感、评价、判断与期待,才能确立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共同感知,才可在此基础上推进和实施人权保障。其次,人权价值的普适性与人权知识的地方性之间的冲突,使得这一产生于西方社会政治文化的人类共同的人权遗产需要习得。没有人权的基本知识,政府不能很好地受到监督,公众无法敏捷辩识人权并主张个人权利,人际之间也缺乏相互的基本尊重,政府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也难以有基本的行为规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