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费者知情权的涵盖性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保障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和监督权等权利的基础与前提,并涵盖了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权。可以说,在消费者权利保障领域,到处可见消费者知情权那美丽的身影,是引导、统帅消费者其他具体权利的灵魂,消费者知情权无所不在。
因此,即便没有罗列或具体规定消费者其他具体权利,如保障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和监督权等等,只要消费者知情权不灭,按照
民法通则第
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消费者上述其他具体权利尚能得到支撑和救济;反过来,离开了消费者知情权,这些具体权利往往难以得到有效实现,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知情权的巨大涵盖性。
(四)消费者知情权的创新性
即可以从消费者知情权理念、内涵出发,根据
民法通则第
5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基本精神,派生、创新出现行法律尚未规定或规定含糊的消费者的其他权利,弥补列举式法律立法技巧上细节有余、发展拓宽不足的缺陷,填补法律漏洞,面对新情况,根据新问题,通过立法或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发展消费者权利保障法律体系。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若干建议
(一)正确理解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消除立法冗余,对“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权”进行合理吸收
我国虽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是涉及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而且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
因此,应完善相关立法,消除立法冗余,对“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权”进行合理吸收,建立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为基础、以对消费者其他具体权利列举为补充、以“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消费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可获得司法救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为总括的消费者权利保障体系,扩大消费者权利及救济范围,通过“消费权益”而不是“消费者权益”一词,保障潜在的、权益尚未受到经营者侵犯的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对于具有基础性、涵盖性及创新性地位的知情权进行保障,并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结社权、监督权等权利落实到实处,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