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消费者知情权及法律保护

   商品服务信息与市场信息的披露,是消费者选择、接受商品服务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对这些信息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消费者才能作出真正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选择。经营者诚实交易观念的树立,对于减少消费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消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误解,避免或减少消费争议,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3.和谐社会理论。和谐社会理论的内涵极为丰富,可以从不同角度不断进行挖掘、深化,但其基本内涵是胡锦涛同志概括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28个字,其基本价值取向是法治至上和权利优位。[4]
   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无一不需要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无一不需要经营者认真实干、诚实守信;无一不需要经营者本着最大善意,全面、如实向消费者披露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真实信息,做到守法律、戒欺诈,尊重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以及基于知情权而进行真正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消费选择的权利,为实现商品消费领域的公平正义创造基础和前提,避免因消费者权益纠纷造成经营者、消费者关系紧张、矛盾激化甚至两败俱伤的悲剧性结果,达到两者关系和谐、两方利益双赢、社会和谐发展的佳境。
  三、消费者知情权在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中的地位
   通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发现,消费者知情权与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保障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消费者监督权等权利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一般来说,消费者知情权是这些权利得以行使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知情权,其他权利往往是一句空话,根本无法行使及进行司法救济;此外,消费者知情权完全可以涵盖其他一些权利,如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权,实际上仅仅是消费者知情权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而已。与其他权利相比,消费者知情权处于基础性、普遍性、涵盖性和创新性的重要地位。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性
  知情权虽然广泛存在于各个法律部门中,但知情权却不是一项一般性的子权利,而是其他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的先决性、基础性、引导性权利。只有知情权得到充分行使,当事人追求的其它权利才有可能充分实现。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普遍性
  首先,主体的普遍性是知情权的基本特征之一,知情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它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其次,知情权的范围也是广泛的,不仅在实体权利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而且在程序法中更是必不可少。在实体法中,当知情权受到剥夺或侵害时,往往导致具体权利行为的无效和一方当事人法律责任(如赔偿等)的产生;而在程序法中,知情权更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是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运行的有力措施。从原、被告彼此对诉讼事实的知晓,到辩护人对有关指控事实的调查取证;从法庭上的公开质证、辩论到审判和判决向社会公开的制度运作,消费者知情权无所不在。可以说,没有知情权的保障,就没有消费者权利,当然也就没有救济消费者各种权利的司法公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