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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力资源体制性浪费问题成因与对策

  高度管理行政化的法院管理模式也是非司法性事务对司法人力资源的占用与耗费的重要原因。因为维护此种高度管理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本身需要占用与耗费大量的、本来可以用于实现司法功能的人力资源;高度管理行政化又意味着对上负责的金字塔管理结构,上层领导,不管是否为司法内行,都很容易将前述为满足“形势需要”、“大局所需”要求而产生的“司法资源错用”在司法系统内实现,而不会受到来自内行法官方面太多的阻力。
  3、司法人员素质欠缺,造成体制化浪费程度加剧
  建国之初,在藐视旧法律、创造新司法的心态以及对“司法民主”片面理解的影响下,司法职业大众化成了主流做法,“工农出身,政治面貌清白,具有高小文化” (董必武,1986)往往成为司法官员基本素质的典型写照,法院也成了伤残军人、工农干部就业的乐园。改革开放以后,司法制度得以恢复,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即深感中国紧缺并迫切需要“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才,“起码缺一百万”(邓小平,1993),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其后“工人转岗当法官”、“复转军人进法院”现象依然存在,甚至于像王爱茹这样的“舞女法官”、姚晓红这样的“三盲(文盲法盲加流氓)院长”((韦群林,2005)也照样进了法院庄严的大门,从而在新世纪还是留下了“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法官职业化”这样现实而沉重的话题。
  由于司法人员素质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司法人力资源体制性浪费问题:(1)大量的司法人力、物力耗费于对已经进入法院大门的司法官员进行法律常识与基础学历培训,让一大批文化程度不高的司法官员逐步完成“过大专、升本科、混硕士”的“学历包装工程”,导致“大量曾经的‘三无’人员(无学、无证、无能)转眼间已经通过各种正当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了相应的证书……这种‘换汤不换药’的做法实际上已经带来了‘劣币驱除良币的恶果’”(谭世贵,2003);(2)办案质量低下,司法裁判缺乏权威,引发二审及多次再审等等,同时也为审判委员会制度、案件上请制度、院长庭长干预审判做法等众多影响司法效率与公正的制度或做法营造现实土壤,使中国司法独立陷入“司法官员素质低下——司法难以独立——司法官员素质永远低下、司法不能独立”的怪圈当中难以自拔;(3)难以理解、接受并运用律师对案件的代理成果提高裁判水准,甚至排斥律师对诉讼活动的积极参与,使律师这一“对法律的顺利实施和司法质量负有特殊责任的群体” (谭世贵,2005)不能真正发挥自身作用;(4)审判人员缺乏基本的司法裁判、调研能力,迫使各级法院内部不得不设立诸如“研究室”一类的内部机构并配给“专职调研人员”;(5)非职业化司法文化对受过法律法学正规教育、通过严格考试、考核进入法院的司法人员产生本能的排斥倾向,使真正的司法人才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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