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力资源体制性浪费问题成因与对策
韦群林
【摘要】司法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及有效运用是提升法官职业化水平、提高司法能力、进而实现有效率的司法公正的关键,也是我国司法改革亟待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司法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体制性浪费问题。研究该问题的表现形式及成因,寻求该问题的解决之道,对于提高司法能力、实现司法公正,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作者韦群林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剽窃必纠)。
【关键词】司法人力资源;体制性浪费;法官职业化;法院管理模式;司法管理
【全文】
综观全球每一角落,不难发现,我们生活在一个资源稀缺的社会里。美国著名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先生曾言:“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浪费是不道德的行为”(波斯纳,1997)。
21世纪最为稀缺的资源就是人才,特别是优秀法律职业人才(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以及其他司法人才或司法管理人才在内),乃是奏响司法“公正与效率”华美乐章最为不可缺少的“专业乐队”,在我国尤为稀缺。对于司法人才的浪费,不仅“不道德”,甚至就是某种意义上的犯罪。如何合理开发、充分利用优质司法人力资源,避免其现实性及机会性的浪费,特别是种种体制性的浪费,是实现司法公正及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战略问题。
一、司法人力资源体制性的浪费:司法资源供给不足背后的重大问题
作为一个实现司法管理目标的现实基础,在确立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法官职业化”各层面的司法管理目标后,如何合理供给并优化包括司法人力资源在内的各种司法资源,就成了实现司法管理目标不可或缺的基本要求。
我国司法资源配置的总体问题就是供给不足。就司法财政资源而言,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司法投入所占财政收入比例相对较低,并且在供给方式上,既不是在立法机关单独预算,也不是中央财政全面解决,而是依赖于地方财政的供给和法院自身各显神通的“创收”。这无疑是出现法院经商(后又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纠正)、乱收费用、广拉赞助甚至帮企业催债分成等“穷急乱搞钱”不正常之举的深层原因;人力资源上,案件增加、人手不够、职业化法官匮乏往往是法院普遍的感觉。如仅为应对死刑复核权回归最高法院举措,竟需要增加数百名“死刑复核官”。故客观地说,法学学养深厚、司法能力高强、实践经验丰富、堪当“司法独立”(其核心内涵为“法官独立”)大任的法官也的确在我国司法所稀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