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
宪法解释提供资料与素材
目前
宪法解释学越来越受到学者的关注,作为应用宪法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其地位也正逐渐得到客观的定位。[42]有人诙谐地将
宪法解释的方法称为宪法学的“独门暗器”[43],这种认识在某种意义上是学者的共识,“在宪政实践不发达的国家里,宪法学通常就是某种道德理论或政治学说——某种意识形态。然而,一旦
宪法形成了一部完备的文件,并在实际诉讼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素材,宪法学的研究重点就转移到
宪法条款的意义本身以及对实际案例的整理。因此,宪法学主要就变成了案例研究。他更注重宪法规则在现实生活中的解释和澄清,而不是分析与评价规则的合理性。”[44]
历史分析方法在宪法学中的长期运用,已在
宪法性资料的搜集整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客观的知识和成熟的技术,在为
宪法解释提供资料与素材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宪法学研究的实践和规范转向,历史分析方法以其所奉行的实证主义精神能够提供更好的支撑。
【注释】 《列宁选集》第4卷,第26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具体如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宪法学》、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都采用了这一界定。
如有法理教科书指出:“必须坚持法理学研究的历史主义原则。即是说,法的现象世界是无限复杂的,又是相互联系的,决不存在什么孤立自在的法的现象,而历史的联系是基本的联系形式之一。这就要求我们用历史的态度和眼光考察一切法的现象,把它们放在一定的历史范围内加以分析,要有深厚的历史感,深入研究法的现象借以产生的具体历史条件,进而作出符合历史真实面貌的合理性评断。”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当然,这只是一般的情况,历史学家并不满足于此,历史社会学的出现就反映了历史学家的主动性。
文献分析方法——“是从档案、报刊、杂志、官方文件历史记录等文字材料中收集情报和信息的方法,属于间接观察法。在法学的社会实证研究中,文献分析是十分重要的方法,有些情况下甚至是惟一可行的实证研究方法。”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我们可以在各类宪法学教科书中轻易得找到这方面的内容,有代表性的如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章。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9页。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1-32页。
王人博的《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季卫东的《法治秩序的建构》、蔡定剑的《历史与变革》《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都可见相关内容的论述。
S·肯德里克 P·斯特劳 D·麦克龙 编:《解释过去 了解现在——历史社会学》, 王辛慧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S·肯德里克 P·斯特劳 D·麦克龙 编:《解释过去 了解现在——历史社会学》, 王辛慧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46页。
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5页。
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6页。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42页。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参阅林来梵、郑磊:《法律学方法论辩说》,《法学》2004年第2期;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将“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分列第一和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