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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急管理体制的内涵辨析

  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考察,能够造成国家宣布紧急状态的事件,只是属于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也就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1条第3款第3项所规定的一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但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即使发生了为《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规定的一级突发公共事件,也并不意味国家就进入紧急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⑥第2条第2款的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也就是说,当发生了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特定国家机关认为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时,国家行政应急管理体制就自动让位于国家紧急状态体制了。 
  三、行政应急管理体制不是政府的常态管理体制 
  行政应急管理体制的任务虽然与政府的常态管理体制的任务存在部分重合,如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信息监测工作、应急资源的储备工作,在这两种管理体制中都可以完成,①但是它们之间的差异也是相当明显的。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存续的时间不同。从学理上分析,行政应急管理体制与政府的常态管理体制是占据两种交替性的、互不隶属的时间结构,即短暂的时间结构和连续的时间结构。常态管理体制先于应急管理体制,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应急管理体制取代常态管理体制,当突发公共事件结束时,常态管理体制重新恢复,应急管理体制退居幕后。应急管理体制是对政府常态管理体制的打断,是一种短暂的、临时的时间结构。应急性紧急权力只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存续期间,当应急的时间结构转变为正常状态的时间结构时,应急性行政权力将不再适用。从实定法上分析,世界各国的宪法或法律都明确规定应急体制的存在具有暂时性和自我毁灭性。②如德国1968年的《基本法》第115条规定,联合委员会通过的非常法律以及凭这些法律所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在防御状态结束后6个月内停止生效。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39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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