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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急管理体制的内涵辨析

  这三个基本要素在行政应急管理体制中都具有相对独立的功能或地位,相互之间不能代替。应急性行政机关是享有并行使应急性行政权力的载体,是区别应急性行政管理体制与常态下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形式要件。如果应急性行政机关设置不科学,例如,应急性机关臃肿或重叠,则必然造成人浮于事、应急处置效率低下等的负面效果;再如,应急性行政机关缺失,则将错失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良好时机,造成应急处置的被动局面,从而都将影响应急管理体制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SARS事件已经给我们提供了恰当的例证。④应急性行政权力是应急性行政机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以及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手段,是体现应急性行政管理体制的实质要件。如果应急性行政机关没有被授予足够强大的应急性权力,或者只行使常态下的行政权力,那么应急性行政管理体制根本就无法发挥其应有功能,也就无所谓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性运行机制是应急性行政管理体制启动、运作和结束的标杆。通过应急性运行机制,应急管理体制的各个环节才能够被有机的联结起来,应急性行政机关才能有效实施各类应急性行政权力。如果应急性运行机制缺损,那么应急管理体制的各个环节就会断裂。由此可见,只有应急管理体制的三个基本要素正常运作,作为整体的应急管理体制才能发挥其应有功能,缺乏上述三个要素之一,应急管理体制要么名不符实、要么陷入瘫痪状态。 
  二、行政应急管理体制不是战争、动员和戒严等紧急状态体制 
  行政应急管理体制虽然与战争、动员和戒严等紧急状态体制⑤在基本构造的形式上存在相似之处,但是它们的属性却极为不同。这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军事机关地位不同。在行政应急管理体制中,行使应急权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主导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只是处于协助或配合地位,而且军事机关能否介入,一般情况取决于行政机关是否提出请求,没有行政机关的请求,军事机关不会主动参与。并且,军事机关即便介入,其主要功能也不是行使强制性的军事权力,而是实施救援或者抢险工作,国家宪政的基本构造不会变动。如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决定》第45条和第8条的规定,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核电厂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是处置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核事故应急的机构,而中国人民解放军则只是在核事故应急响应中作为有效的支援力量出现的。又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9条和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设立的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国的防汛工作,而中国人民解放军则是执行抗洪抢险任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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