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种类
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种类繁多,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皇帝的生命、财产,官吏的生命、财产,一般百姓的生命、财产,社会的秩序,民生的幸福等等。这里只拣主要的暴力犯罪种类略加讨论。
1)反逆罪:就是谋反、大逆。按清律的小注,谋反即“不利于国,谓谋危社稷”。谋大逆即“不利于君,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这种犯罪一般情况下都是采用武装、暴力的形式。也就是说,这种犯罪是用暴力的形式危害皇帝的生命财产进而危及到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的严重的犯罪行为。是为最严重最主要的暴力犯罪。
反逆大罪严格来说是封建社会的犯罪。因为它体现的是对高度专制集中的皇权的极端维护,在奴隶制社会的贵族政体下国王的权力还不可能达到这样的程度。但在奴隶社会已出现了端倪,有了它的萌芽。如商朝的颠越不恭、暂遇奸宄、左道乱政罪就有不敬国王、反抗统治者阴谋作乱的内容。周朝这方面的犯罪就更明显了,如弑君罪、杀害君王亲属罪、乱逆罪等,乱逆罪就被解释“为兵作于内”,即内乱。到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封建制的萌芽,王权神圣,封建政权神圣开始在法典中有所体现,李悝《法经》里就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精神,严惩盗贼,而盗贼之大者就是危及国王人身、财产,危害国家政权、经济的行为。并且扩及到连偷看一眼王宫都要处以膑刑的程度,可想而知真正侵害国王人身、财产,危害国家政权、经济的行为的刑罚。
秦朝时期,正式出现了反、逆的罪名,商鞅、嫪毐、吕不韦就是以反、逆的罪名被处死的,汉朝,正式出现了谋反的罪名,如“淮阴侯韩信谋反长安,”“梁王彭越谋反”等。
北齐时期,开始把反逆列入“重罪十条”之首,隋唐成熟完备地把它规定入“十恶之罪”当中,宋元明清相沿不改。
2)殴杀父母、祖父母罪。在中国古代社会,实行“尊尊,亲亲”对暴力伤害尊亲属的犯罪行为和暴力伤害皇帝及他的官员一样,自不能和伤害其他的一般人一样,所以要单列单罚、重点强调加重处罚。虽然这体现了等级法、身份法、特权法的特征,但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一条普遍规律,各个地区、各个社会都经过此一时期,西方地区、西方社会也是依然。[26]所以,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在考察了世界古代法、近代法之后就说了一句伟大的名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27]
中国古代的殴杀父母、祖父母罪早期自应包括在不孝重罪当中,“夏朝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商朝“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到了周朝就有了单独处罚殴杀其亲的条款,“贼杀其亲,则正(杀)之”,[28]“凡杀其亲者,焚之”。[29]秦朝,由于受法家思想的影响刑罚有所减轻,譬如,殴打父母、祖父母者,只判处黥为城旦舂。汉朝,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刑罚又开始加重,子女如殴打父母,斩首枭之,如谋杀父母,则以大逆论,本人腰斩、妻子弃市。曹魏扩及到继母,杀继母与杀生母同,死罪。刘宋律中,“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30]宋明帝时实行大赦,“唯子杀父母、孙杀祖父母、弟杀兄……不在赦例”。[31]北魏时期,“杀其亲者,轘之”。[32]轘,用车分裂人体的一种酷刑。
北齐时,殴杀父母、祖父母的暴行被列入“重罪十条”重点强调、重点打击。隋唐时期,正式列入“十恶”之中严厉打击。宋、元、明、清相沿如故。
3)杀人罪。这里主要说的是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是严重的危害社会秩序,危及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生命、幸福的大罪。自古就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法谚,可见杀人罪的历史久远。到了夏朝,就已经形成了规范的杀人罪名,夏书记载贼者,杀。贼,时人就是杀人不忌,就是不考虑后果,我就是要杀死你,叫你死,积极追求对方死亡的效果。的的确确的现代
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西周时候,《周礼•秋官•掌戮》已明确规定:“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
秦朝,由于以法家的思想为指导,特别重视法律的作用,那么对法律的研究较为深入,
刑法理论大为提高,暴力性的杀人进一步被区分为贼杀、盗杀、擅杀、斗杀。汉朝,在秦朝的基础上又分出了使人杀人、复仇杀人等。进一步体现了
刑法水平的提高。魏晋南北朝时期,张斐对故意杀人的故进行了准确的解释,“知而犯之谓之故”,就是犯罪人明明知道自己此种行为的后果而就是去这样做,促成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和现代刑法学上的对故意的界定已十分接近,现代刑法学上的故意[33]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34]张斐的这一解释使中国古代对故意犯罪的认识已趋于成熟、定型,再加上其对其他犯罪概念和
刑法原则的解释,这是中国传统刑法学的最高水平,[35]当然对暴力性的故意杀人罪的认识水平也达到了极高的程度,张斐为《晋律》作注所列的故意杀人就有谋杀、贼杀、故杀、斗杀等,并依情节不同而科刑也有所不同。到了唐朝,又分为谋杀、贼杀、故杀、斗杀、劫杀等。元律规定凡杀人者,本人处死,并于其家属中征烧埋银给苦主,有点类似现代
刑法理论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大清律例》中杀人分为故意杀人、过失杀人和预谋杀人三类。故意杀人和预谋杀人属暴力杀人,均处斩刑。
4)不道杀人罪。不道杀人罪就是指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人如支解人等和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以上(杀光全家)的令人发指的极端残暴的犯罪行为。在现代
刑法理论中,一般把它归入故意杀人罪之中,只是依其严重情节从重处罚罢了。而过去则认为它已经超出了一般故意杀人罪的范畴,已经和一般故意杀人罪有了质的不同,就把它单列单罚,把它归入到十恶不赦的一等一的重大犯罪之中,国家集中最大的精力从重、从严、从快严厉打击。
中国古代的不道杀人罪应该追溯到尧舜时期的多次杀人吃人或者一次杀人吃人三人以上的暴力犯罪。《尚书•舜典》说:“怙、终,贼刑。” “怙”字是固的借字,固与复通,就是再犯的意思。“终”与众通,应当解释为三人以上的意思。据此可知,“怙终贼刑”就是指因饥谨或复仇第二次杀人吃人或者一次杀人吃人三人以上的,要处以“贼刑”,也就是割断咽喉的死刑。到了夏商周春秋战国,这种残暴犯罪就被包括在故意杀人罪当中,比如说夏朝有“贼,杀”的条文,这里的贼的一般意义,如上解释就是故意杀人,但也有学者认为贼里边还有更深一层意义,“杀人不戚焉,贼也”,“杀人而丕劈焉,贼也”,也就是杀人而大劈,即脔割杀人。[36]这就是以故意杀人涵摄不道杀人。春秋战国也是以故意杀人涵盖不道杀人,凡是杀人、残害尸体以及伤人肢体的都被称为贼,如李悝说的“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里的贼就有这些个意思。
到了汉朝以后,又开始和一般的故意杀人罪分离,《汉书•景帝纪》如淳注引汉律说:“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甚至祖父母也不得幸免,如犯罪者本人逃亡,则行文全国,悬赏追捕。至曹魏时。《晋书•
刑法志》记载:“大逆无道,腰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北魏时,《北魏书•刑罚志》:“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害其亲者,轘之。”这里的大逆不道主要是谋反、谋大逆的行为,但也包括不道杀人在内。把不道杀人和谋反、谋大逆放到一起重点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