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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暴力犯罪探讨

  (二)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发展。
  正如以上所说,法律初成之时,便包含很多暴力犯罪。《尚书•舜典》:“蛮夷滑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寇、贼、奸、宄就是几种暴力犯罪,寇就是暴力入侵或叛乱,贼就是行凶杀人,奸就是内盗,宄就是外盗。[6]当时除了这几种暴力犯罪,还有上面提到的“怙终贼刑”等。 
  到了夏朝,“《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7]据春秋时期晋国叔向解释:“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8]也就是说,昏是抢劫罪,墨是贪污罪,贼是杀人罪。昏和贼就是当时的暴力犯罪。
  商朝的暴力犯罪主要有颠越不恭、暂遇奸宄、左道乱政罪等。盘庚在动员臣下迁都于殷时,便宣布:“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有。”[9] 颠越不恭就是狂妄放肆,不守法纪,不敬国王。暂遇奸宄就是危害政权,犯法作乱,内外盗贼。《礼记•王制》:“……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其中包括有暴力乱名改作、左道以乱政的内容。
  西周时期暴力犯罪的规定就更加丰富、系统、规范了。西周的暴力犯罪主要有:
  杀害国王罪:《周礼•夏官•司马》:“放弑其君则残之,”《礼记•檩弓》:“反试君者杀其人,坏其室,污其宫而潴焉”,《左传》庄公十二年:“宋万弑闽公于蒙泽。……宋人皆醢之。”即使杀害国王的亲属,也要处最重刑。《周礼•夏官•司马》:“杀王之亲者,辜之。”按郑玄注;“辜言枯之也,谓磔之,”即碎割刑。
  杀人罪:自夏起,“杀人为贼”,即处死刑。在先秦文献中盗与贼的内涵是不同的,“贼”一般指侵犯人身,盗指侵犯财物。周公曾明确区分如下:“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窃器为奸 ……为大凶德,有偿无赦。”周时也有抢劫杀认罪,《尚书•康诰》所说:“凡民自得最,杀越人于货”,后世“杀人越货”一词,即源于此。对于杀人者处死之后,还要“踣诸市,肆之三日”,以示警戒。
  故意伤人罪:当时过失伤人从轻处罚[10]。如系故意伤人,则予重罚,《周礼•秋官•暴杀戮》:“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
  强盗财产罪:《尚书•康诰》:“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寇就指劫夺,奸宄也有寇盗的含义。《尚书•大传》:“决关梁、逾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奸宄寇攘伤人者,其刑劓。” 《易•睽》:“见舆曳,其牛掣,其人天且劓。”都对抢劫犯以严厉的惩处。刑法的基本任务就是保护奴隶主阶级私有财产的不受侵犯。清人王鸣盛在注《尚书•康诰》时说:周时侵犯私有权特别是暴力侵犯是“有诛无赦,必服其罪”的。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由于法家思想的兴起,由于他们主张小过必罚,轻罪重罚。他们指导的法律必突出对暴露犯罪的规范,必突出对暴露犯罪的重罚。事实就是如此,魏国李愧制定的《法经》就是这样一部法典。它把主要是暴力犯罪内容的盗犯罪和贼犯罪(窃盗应不包括在暴力犯罪之中)规定在“头版头篇”。因为它的法典体例是这样的: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兹列举其暴力犯罪条款一二: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凡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不仅如此,而且还提出了关于暴力犯罪的一个基本思想: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此一思想对以后乃至今日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到了秦汉时期,暴力犯罪又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主要是反叛、大逆、不道、大不敬等新的严重的暴力犯罪的罪名的出现及杀人、强盗等传统暴力犯罪的更为细化和规范化。
  反叛是以暴力危及封建政权的最严重的犯罪。秦朝,反叛大罪开始出现。“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君反者!’遂灭商君之家。”
  亲王政九年(前238年),“长信侯嫪毐作乱 ”,“将欲攻蕲年宫”,遭到严重镇压,首恶嫪毐“车裂示众,灭其宗”,主犯卫尉等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灭其宗”,“……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过四千余家”。次年“相国吕不韦坐嫪毐免”自杀,其党羽或多爵、或迁。为此秦王下令 ,“自今以来,操国事不道如嫪毐、不韦者,籍其门。”
  商鞅、嫪毐、吕不韦所犯之罪就是反叛、大逆、不道。
  关于杀人罪,进一步被区分为贼杀、盗杀、擅杀、斗杀。贼杀指故意杀人,擅杀指尊杀卑、主杀奴。盗杀指因盗而杀,兼有盗、贼二罪,处刑尤重。斗杀是指在打架斗殴、群斗群殴中的暴力杀害,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体现了刑法理论水平,特别是暴力犯罪的理论水平的有所提高。
  汉朝的反逆大罪进一步发展,开始出现了“谋反”的罪名,如高祖十一年(前195年),
  汉朝的杀人罪,在秦朝杀人罪的基础上又分出了谋杀、使人杀人、复仇杀人等。谋杀是指有预谋、有计划的杀人,特别是指二人以上的缜密筹划杀人。谋杀罪处弃市刑,谋杀人未遂,减刑。据《汉书•恩泽侯表》:“章武嗣侯窦长生坐谋杀人未杀,免。”使人杀人,即教唆人或指使他人杀人,犯者按共犯中的主犯从重处罚。一些有爵位的贵族高官也因使人杀人而弃市。复仇杀人,在古代宗法制度下,法律允许子孙或亲族为亲复仇,无罪或者赦免。[11]汉初刑法禁止私相报怨,但法令虽具而奉行不力,私相杀伤者,不绝于世。因此,后汉桓谭提出:“今宣申明旧令,若已伏官诛而私相杀伤者,虽一身逃亡,皆徒家属于边,其相伤者加常二等,不得雇山赎罪。”[12]
  对于强盗罪,则分一般强盗和严重的群盗。史载武帝时,由于征伐无度,群盗蜂起,“复聚党,阻山林,往往而群。”[13]一般强盗可不致死,而群盗则一般处死。
  魏晋南北朝时期,暴力犯罪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对最主要的暴力犯罪强盗罪的概念的科学界定上及把主要的暴力犯罪纳入到“重罪十条”的体系中来 。
  晋朝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在其所著《律解》及向晋武帝奏上的《注律表》中对强盗罪的概念进行了科学界定并对它的种类进行了详细划分。他说,“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14]分强盗罪为以下数种:缚守、恐曷、呵人、持质、留难、擅赋、戮辱等。他说,这些都是以威势得财,或者与强盗之“名殊者也”,或者“罪相似者也”。此外,他还对其他一些暴力犯罪概念作了概括:无变斩击谓之贼,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15]等等。
  从北齐开始,最主要的一些暴力犯罪就被纳入到封建国家最最重点打击的“重罪十条”当中来。这“重罪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这十条当中,除了不敬、不孝之外,不敬主要指矫诏、祝诅、诽谤、附下罔上、诬枉这些行为,不孝指对父母、祖父母骂詈、控告和供养有缺的行为。其他八条都涉及到暴力犯罪,而且有些条里基本上都是暴力犯罪。如反逆就是指用暴力推翻封建政权的严重犯罪活动,大逆是指毁坏宫阙、宗庙、皇陵的行为,当然包括暴力行动。叛、降都指叛逃投降敌国的行为,这里边包括暴力叛逃投降行为,恶逆指殴打父母、祖父母的行为,是家庭暴力。不道指非理杀一家三人以上或支解人,严重的暴力犯罪。不义指民杀官、下级杀上级、学生杀老师的行为,内乱是家族内的乱伦行为,当然包括强奸在内,这是暴力犯罪。以往的学者只注意到“重罪十条”、以后的“十恶之罪”是由于这些罪严重地违背了三纲五常才被重点打击的,而忽略了这些罪也是由于其有很大的暴力成分在内才被严厉打击的。我认为,“重罪十条”、“十恶之罪”的形成、出现完全是由伦理犯罪[16]和暴力犯罪一定程度的交叉、汇合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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