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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57页。
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188页。
参见汉斯·哈腾鲍尔:《民法上的人》,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0003,2005年7月8日访问。
《当代罗马法体系》第11卷,第60页。转引自汉斯·哈腾鲍尔:《民法上的人》,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0003,2005年7月8日访问。
汉斯·哈腾鲍尔:《民法上的人》,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0003,2005年7月8日访问。
参见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参见龙卫球:《民法主体的一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博士论文,第27页。
法人在《德国民法典》中获得承认的这一历程,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非(自然意义上的)人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与“人为人”是作为对“人为非人”的否定不同的是,“非人为人”并不是对“人为人”的否定,而是作为与自然人的“人为人”并存的法律现象。
龙卫球:《民法主体的一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博士论文,第29页。
“人类社会演变至今,对于人权之保护,几成举世之共识。保障人权之前提,即承认自然人不分种族、国籍、性别、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准此,自然人不分国内外,均为人,均有人格,均具有权利能力,则权利能力制度,在自然人之范围内,几无价值可言。”参见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6年版,第109页。
海尔穆特·库勒尔:《<德国民法典>的过去与现在》,孙宪忠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28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7页。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8页。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119-120页。另如,迪特尔·梅迪库斯认为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权利和义务载体的能力”,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劭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781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另学者梅仲协认为“权利能力为人格之别称“。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施启扬认为”权利主体、权利能力或人格三者的含义相同“。施启扬:《民法总则》,台湾大地印刷厂1993年版,第65页;日本学者四宫和夫也认为“法律人格即权利能力”,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8月版,第45页。
参见梅夏英:《民事权利能力、人格与人格权》,载于《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第56页。马骏驹、刘卉:《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 ——从民法中的人出发》,载于《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第29页。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57页。
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60页。
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61页。
参见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162页。
埃利希:《权利能力论》,川岛武宜、三藤正译,岩波书店昭和50年版,第18页。转引自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165页。
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61页。
参见马俊驹等:《关于人格、人格权问题的讨论》,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3994,2005年7月8日访问。
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161页下第26号注释。
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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