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的双重属性:社会权与自由权属性
冯彦君
【全文】
劳动权是当代人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权的实现程度从一个侧面标示着人权的发展完善水平。劳动权不仅是建构劳动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范畴,而且其宣言与保障则成为劳动法制建设的中心任务。由于劳动权是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劳动者群体的角色权益,所以强化对劳动权的法律保障就是对法律实质正义的追求与践行。无论是劳动权理念的学术探究,还是劳动权实现的法律宣言与保障,都无法回避一个核心理论问题——劳动权属性的法学定位。劳动权的法律属性是社会权还是自由权?这是一个学理认识上尚存有分歧的问题。学界一般认为劳动权是社会权并且是典型的社会权,当然也有学者在区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基础上,主张把劳动权定位为自由权。我们认为,正确认识劳动权的法律属性,应该首先解析社会权与自由权的观念和机能。
应该看到,社会权与自由权并非两项具体之权利,而是一种时代观念的权利表征,是表述“类权利”的具体权利的上位概念,是认识具体权利属性的思维方法或维度。在历史时序上,先有自由权观念的诞生与畅行,而后才有社会权观念的萌生与拓展。自由权的真谛是在国民自由的范围内要求国家的不作为的权利,其基本功能在于排除自律性领域来自公共的干涉,确保主体能动性与创造性的充分展示与发挥;而社会权的要义则是在对社会上经济弱者进行保护与帮助时要求国家作为的权利,是一种与福利国家或积极性国家的国家观相对应的基本人权,其目的在于消除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贫困和失业等社会弊病。自由权是一种消极权利,原则上不具限界,不附条件,其根源于自然法观念;而社会权则为积极权利,以要求国家的积极行为及实施政策为其内容,附有限界及条件,其根源于社会实质正义理念。自由权与社会权虽然存有理念上的差异,但并非彼此不关联。一方面社会权是自由权的一种补充、一种保障,正如有学者所指出,在现代这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中,为确保自由权体系能够存在下去并且能够有效地发挥其自身的作用,社会权就成了对自由权的一种补充物,一种必不可缺的新的法的规范。另一方面社会权又以自由权为基础,是在自由权的基础上所萌生的一种“类权利”。应该明确,一项权利(尤其像劳动权这样体现为“权利群”构造的权利类型)的属性并非要么属于自由权要么属于社会权,二者不是非此即彼、不可兼容的关系。当然,如果我们着眼于劳动权体系中的某一项具体权利或者某一方面的权能,则可能具有自由权的属性或社会权的属性,但我们很难也不宜对一组权利在整体上作出自由权抑或社会权的简单判断与抉择。劳动权构造上的“权利群”现象、主体利益需求的多样性以及权利实现上义务对应的多元化都决定了劳动权属性的多重性、复杂性。过于简单地认识原本复杂的劳动权或对劳动权属性作出非此即彼的单元化定论,不符合认识发展规律和社会科学研究的真谛。所以,基于认识对象复杂性的客观原因,抑或出于方法论上的考量,都不宜过于简单化、单面化地解析和认识劳动权的法律属性,而应该更为全面地、完整地探究劳动权所蕴涵的多重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