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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研究

  (二)英国的揭破法人的面罩。
  英国揭破法人面罩制度大约是在20 世纪六七十年代逐渐出现的,此前几乎没有引起注意和理论上的讨论,比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得较迟。但是,英国一直认为,“立法机关可以锻造一柄能砸开公司外壳的重锤,甚至无须借助于此锤,法院时刻准备好作砸开公司外壳之尝试” [3] (p108)。可见,即使立法者不如此,法院有时也可以这样做。在揭破法人面罩后,法律或者超越法人人格而直接追及到个人成员,或者否定每个公司的独立人格。
  英国否认公司人格的基本类型有:第一,明文规定的类型。根据英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主要有:1 一人成员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公司的成员成为一人而继续经营超过六个月的,知道其为唯一的成员的该成员对六个月后的公司的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成员只对公司的合法债务负责,对违约或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以及其他的法律责任并不负责。而且还以发生合同债务时其为唯一的成员并且知道这种事实为必要,该成员的责任也是无限的。2 不合格的个人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如果公司的一个董事或者有关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地管理着该公司,而他是一个未清偿债务的破产者,法院或者剥夺其作为董事的资格,或其他有关能力的命令正在生效,他对自己作为董事或者有关经营期间产生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既可以直接起诉该个人,也可以同时起诉该个人和公司。3 使用了禁止使用的公司名称的责任。根据英国1986 年的破产法,下列情况是违法的,即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之前12 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的个人,在公司破产清算后5 年内,未经法院许可作为董事或者相关人员发起、成立或经营管理另一个公司的,而后来的公司使用了与前一公司在清算前12 个月内使用的同样的名称,或者使用了足以让人认为前后两公司是一对关联公司的非常相似的名称。所有这些禁止性规定也适用于在破产清算前担任前一公司的影子董事的人。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不死公司”。这种公司的董事和控制人与已破产清算的公司董事或控制人是一班人马,或者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4 欺诈交易。公司终止时,如果发现业已进行的业务有意欺诈它的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债权人,或者出于欺诈的目的,法院可以根据清算人的申请,责令有意识实施这种交易的人承担资助资产的责任。第二,判例确定的类型。法院通过个案的判例确定了一系列揭破法人面纱的情形,主要是:
  1 代理。如果有着一个明示的协议,没有任何理由不允许公司作为其股东的代理人。但是,在公司与其股东之间有着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代理关系,而这种关系会产生严重的不当后果,设立公司不过是一种骗局时,法院往往运用代理概念揭破法人的面纱,打破有限责任的特权,让股东作为代理关系中的本人承担责任。2 公司的财产以明示或默示信托的方式由受托人持有,法院往往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承认持有财产的这种信托,尽管在理论上公司仍有权任意处分公司的财产。3 因征税或者案件的管辖而必须决定公司的住所时,法院有时否定公司的存在,而将实际经营管理或控制的地方作为公司的住所。4当公司的设立被作为掩盖进行欺诈的真实身份的工具时,法院可以否定公司的人格。5 其他各种法院可能揭破法人的面纱的情况。如在犯罪或准犯罪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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