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能保障投资者安全但又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有限责任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成为刺激投资的有力杠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对公司制给予了高度评价:“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1 ] (p688) 但是,纵观公司的发展史,公司人格独立之于社会经济生活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在经济人的理念指导下,公司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经常对债权人和社会利益造成侵害,并酿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这其中与公司滥用人格有一定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公司人格独立制也成为欺诈和舞弊者的护身符。于是,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就作为人格补充而产生,其目的在于防范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责任来逃避义务和责任,以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二)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公司的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而是对这一制度的严格恪守。“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的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2 ] (p 327) 法人否认是界定法人本质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从根本上不承认法人的客观存在,而是从理论上对法人制度的一种否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整个法人制度实在性的基础上,在个案中对公司人格予以相对的否定,但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受影响。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几个特征。其一,公司已合法地取得了法人资格。只有这种合法公司的法人才能成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也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法人瑕疵设立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也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立人格,其人格才有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必要。其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股东滥用了公司制度的一些特权,如利用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立性等,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人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立的人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股东无视公司的行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其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立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一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倘若股东滥用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客观上已实施有悖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背离了公司制度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则必然有悖于设计公司制度的初衷,此时没有必要承认其人格。其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法人人格的个案否定。在这种情况下,对法人人格的否定不是对公司人格彻底的、终极性的否定,不是对公司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暂时的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些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还是独立的法人。这种法律关系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取消公司人格的情形出现,公司人格将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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