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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研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研究


漆思剑


【摘要】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在个案中对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否定的制度。中国的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连带和赔尝责任。新《公司法》旨在促进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人格否认;公司;法人
【全文】
  2006 年1 月,我国正式施行2005 年10 月修订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较之1999 年的《公司法》有较大的修改,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这一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它将促使我国公司制的完善和发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的历史不长,主要又是借鉴了大陆法系,再加上我国现实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很多内容包括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还很不健全。为了促进《公司法》的日臻完善,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公司滥用人格权,有必要对公司的人格否认理论作进一步探讨。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一)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意思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法律意义上,人格又称为法律地位。一般来说,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公司的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发挥的。自这种制度建立以来,就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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