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大学城规划编制中公众参与的缺失,或者说参与的不充分,使得公众参与本身的功能无法发挥。使得原本可能可以做的更科学合理的规划成为纠纷的缘起;使得原本在规划编制阶段即可消弭的利益冲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总爆发。这也可能加深公众对政府机关的不信任,加之相关救济路径的缺失,使得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有效保障。
四、规制公共利益的判断——困境与希望(代结语)
公众参与已然成为规制公共利益界定的过程性力量,西方城市规划路径的发展形成的理念与制度为我国城市规划领域内如何保障实现公共利益提供了极好的借鉴。但是,我们不能将问题看作是答案,因为当公众参与到城市规划中来的时候,一个现实的困境是:当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表现一致时,公众的意愿就会通过制度内外的渠道得以通畅的表达,并且为决策所接纳;而一旦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基于自我利益的考虑,政府可能利用各种手段阻止公众参与、表达意见,包括提高参与成本,设置参与障碍等,或者将公众参与形式化,有如Amstein S提出的阶梯理论所述,参与可能仅仅体现为一种象征主义,对于参与者的意见,政府机关可以采纳,也可以不予采纳。也就是说,意见的表达是一种机制,决策的作出又是另一种机制。公众基于利益基础提出的意见如何参与到由理应居于中立、公正地位但又不得不有利益偏向的行政机关所主持的城市规划过程,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难题。[13]
不过,公众参与毕竟具有历史性,它的发展建设是个历史的过程。[14]可以看到我们的公众参与,在广度和深度上正在不断的加大,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深层次上讲,需要理念和社会形态的转变,因为现代西方社会公众参与及其合法性不是单纯通过自上而下的法律规定促成的,而是社会普遍的民主参与观念,足够的社会的开放性和自下而上的社会运动的混合产物,[15]而这一过程必然是渐进的。只有当所有的社会利益团体——包括地方政府、私人公司、邻里和社区非盈利组织——之间建立起一种规划和决策的联合机制,市民的意见才将起到真正的作用。[16]我们要做的就是坚持将非规则的因素源源不断地纳入到现有的规则当中,这是一个积累的过程。
【注释】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翁岳生.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2
佐滕岩夫「ドィツにぉける都市の『法化』と住民の自律——現代法化現象の一断面」、『社会科学研究』45卷4号.1994:209-210.
黄颖.大学城年底首次卖商业用地.新快报.2004-6-4.
Frank J.Sorauf. The Public Interest Reconsidered.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Vol 19 (1957).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57.
宋华琳.美国广播管制中的公共利益标准.行政法学研究.2005(1).
李小敏.城市规划及旧城更新中的公共参与.城市问题.2005(3).
黄东东.公共利益辩.社会科学家.2005(5).
姜明安.行政程序:对传统控权机制的超越.行政法学研究.2005(4).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4.
姚伟新.Y大学城规模43.3平方公里 定位国家一流.南方都市报.2002.11.5.
朱芒.功能视角中的行政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72.
聂康才,周学红.城市规划民主与公众参与.城市问题.2005(4).
周江评,孙明洁.城市规划和发展决策中的公众参与――西方有关文献及其启示.国外城市规划.2005(4).
Amstein S. 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Planners, 1969.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