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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罗边槽村一社诉重庆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复议决定行政纠纷上诉案》

  问题已经由是否盖章“转化”为是否认可了。结论当然是:认可。理由:1、有县林业局调解人员的签字;2、县林业局丰都林发(1997)46号文《关于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解情况的报告》已明确认可调解协议,并加盖公章,且将调解协议作为报告附件一并呈报县政府。附件是主件的延伸,与主件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效力与主件一致。如同合同的附件。对主件的认可即可延伸至对附件的认可。
  十五、责任:盖章问题。
  林业局没有在调解协议上盖章,是何责任?按说驾轻就熟的老业务,怎么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呢?不是你太诧异,而是另有原因。试想当时的场景:这一纠纷在原本就不辽阔的地域范围内,还惊动了“各方神圣”,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恨不得你家老母猪一窝儿下几个崽子我都知道,没什么遮遮掩掩的,大家坐在一起把话挑明了说,那么多双眼睛都看着呢,不可能有“猫腻儿”,难道谁还能抵赖不成?就是在这样的工作氛围中,完成了调解。不是林业局故意或者过失不盖章,而是根本就不认为:盖章是非常必要的。“老子”就不信:大家伙儿坐在一块儿定的事,谁还能说不认账就不认账了?橡皮图章——有个屁用。
  这就是社会现实,就是人们(包括所谓的公务员)朴实的想法。是现实规则与法律的差异——里外两张皮。于是我们的社会,除了规则内的纠纷与法律内的纠纷之外,又多了一种纠纷:规则与法律之间的纠纷。
  十六、把柄:盖章问题。
  一社显然是有反悔之心,但不好“背信弃义”。一定是有所谓的法律专家“支了高招”(事实证明是——馊主意):协议没盖章,所以没效力。这可真是——救命稻草。好一个——指桑骂槐:以程序瑕疵为由,推翻自己的在先意思表示,期望实现实体利益。于是:顺水推舟、兴师问罪、大做文章。没承想:“机械法条主义”错打了算盘,在“法魂至上主义”面前碰了一个头破血流。一个“听起来”还不错的借口,其实经不起推敲。
  这样的“狗头军师”还大有人在,甚至还大有市场,因为有利益驱动的需方和部分为利所动的法官的配合,这一现象还会长期存在。不是他们不明理,而是他们——心眼儿歪。
  十七、明显的打印错误:
  在第213页右侧第二自然段第12行:第二次提到丰都府发(1998)157号文时,出现错误(可对比参照第一次和第三次出现的情况)。这与《公报》的权威性——不太相符吧?
  十八、问题:县林业局是不是林权争议处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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