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氏评析《罗边槽村一社诉重庆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复议决定行政纠纷上诉案》
左明
【关键词】案例评析
【全文】
最高法院“御驾亲征”,令人期待。
一、“明显”而“简单”的错误:上诉人的身份。
罗边槽村一社,是本案上诉人无疑。何谓村?村的称谓古已有之,是社会组织之一种,新时代又赋予其新内涵。村是不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这居然是一个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实话实说,目前的自然村不太符合法人构成的基本条件。不过在现实中,人们还是不假思索、理所当然地将之视为法人。何谓社(也包括何谓组?本案中组、社混用)?肯定是村的下属一级组织。从理论到现实,社毫无疑问都肯定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个简单的常识:法定代表人是针对法人组织而言的,具有严格的对应关系,无法人——必无法定代表人。倒要请问最高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和读者诸君:罗边槽村一社从何而来法定代表人?
本案的表述倒是——省事,极易操作。但于理不通。正确的做法(也是麻烦的做法)应是适用集团诉讼的理论。这的确是一个“无关痛痒”的小问题,根本不会影响本案的发展走势。但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体现的是一种法律职业的精细精神。
二、问题:何谓代市长?
此“代”经常使用,如:代总统、代总理等。有人不加区分一律解作——代理,那可要闹笑话了。代理在法学领域是有着精确内涵的,代理人是相对于被代理人而言的。如总统因病短期不能工作,可按照法律规定委任一代总统,此“代”即代理之意。又如总统在任期内因病去世,可按照法律规定不经正常选举程序即可迅即产生一名代总统,履行总统职务,直至本届总统任期届满。此“代”就不是代理之意,而是临时的、非常态的、非经正常程序产生之意。本案之代市长,很可能——是后者。
此外还有,在本案中令人哭笑不得的——代理审判员,这里明确使用了代理二字,真不知是要代理何人?这样的称谓居然是出现在法律的神圣殿堂——法院之中。
三、问题:一审第三人在上诉审中置于何地?
本案将一审第三人置于被上诉人的地位。很是幽默。为什么一审中的第三人在上诉审中就不能“不依不靠”而必须“攀龙附凤”呢?既然一审中允许第三种力量的存在,为什么二审中就不行呢?况且,在行政诉讼中,同为同一行政主体的同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两方当事人(通常出现在行政裁决中,但不限于此,例如共同被处罚人)如何在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为目的的诉讼中就必定“刀枪相见”、“势不两立”呢?于情于理都讲不通呀。只能是依然处于第三人位置。如果第三人也上诉,则应处于上诉人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