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为什么不产生律师?
蔡庆发
【关键词】历史;律师;权力;权利;平等
【全文】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权力”治理的社会,依靠暴力夺取权力和以国家暴力、文化欺骗手段维系权力的私有的社会,这样的极权社会是不需要律师的。
在取得权力时,他们不会讲和平共处,这里没有法律的游戏规则,没有选举制度,谁强大谁为王。战争、流血的方式进行权力间的游戏,老百姓不是权利主体,只是他们争夺政权的工具,是供争夺权力驱使的一帮“蝼蚁”,不是通过法律来和平解决权力更替问题,战争当然不需要律师。
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国家权力就是属于皇帝的,而不属于民众。既然权力属于皇帝,制度上就一定全部都是为巩固皇帝权力对天下百姓的统治。任何一种社会力量的产生都会被视作对皇帝家天下的安全挑战,除了皇权之外不允有许有民众力量的产生,民众只有“臣服”的道理,只强调忠君力量。采取纠问式和刑讯逼供式诉讼制度,不会有皇权之外还有“司法独立”权,于是采取极端残酷手段来维护皇帝家天下也就在情理之中。皇上的一句话可以诛灭九族,大家知道明成祖因为方孝儒不能为其所用是诛了方孝儒十族,杀837人。这样的制度下肯定不需要律师。
在思想领域里更是不允许律师辩护。辩论的逻辑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础上的,辩论是会把真理辩出来的。要维护皇权的传统统治,就一定会在思想上进行强大的控制,任何对皇帝不利的言词都会在强大的禁止之列,只允许歌颂皇恩浩荡,言词稍有不逊,就会招来杀身之祸,甚至灭九族。儒家文化的创立者孔子对于思想自由是很讲控制的。少正卯被孔子所杀的原因是因为少正卯:“心达而险”“行僻而坚”“言伪而辨”“记丑而博”“顺非而泽”。少正卯没有具体的违法行为,有的是坚持己见而不与王权这个组织保持一致;确立社会不同主体的独立性而非完全依附于王权、辩明是非而不唯“大王”之话为真理;彰显“小人”恶行和自私、计较个人利益来进行相互制约,特别是这种自私、丑陋和恶行也同样存在于孔子所要维护的“王”身上,宣扬出来让百姓知道,而不是只认“王”将天下据为已有为“君子”。这些行为都与孔子要维护的王权思想、“君子”思想形成挑战。以孔子的智慧,不会发现不了人的自私倾向性,很容易推断出,如果放开来辩论,“王”的真相就会毕露,“王”的秩序就无法建立,所以必须消除异已的声音。孔子为了讨好鲁王,维护自己的思想,所以一上任才七天,就把少正卯杀了。有人认为孔子少杀正卯可能是杜撰,从维护王权的逻辑上分析,孔子杀少正卯是可信的。
与孔子出于同一思想目的和行为的还有: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止,周公诛管叔,太公诛华仕,管仲诛付里乙,子产诛邓析、史付。最让中国人所熟知的便是历史上“焚书坑儒”和“文字狱”了。一不小心说出一句掌权者不愿意听的话,让掌权者稍有不开心,或者掌权者想出一丁点防范意识,对等条件便是臣民们“众多”的“身家性命”。自儒家学术确立为中国封建国学以后,掌权者对百姓思想的控制,就一直贯穿在中国的传统历史上。除了皇上以外的人,要说一句话都得小心翼翼,还可能产生“律师”的“据理力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