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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知识的生产——《送法下乡》书评

  这种双面品格的背后则是:苏力的知识背景十分复杂,其知识理路的厘清对我是困难的。但还是应当注意到,对于本书来讲,若关涉到方法论,则有两个层面,一是作为该文本之基础的田野调查的方法(这在第四编中有所反思,进一步展示了学者与法律实践者在知识生产关系中的复杂情势,说明了有利于法学知识之生产的结构处于溜流变、不稳定当中);二是作为本著作被写作的方法,即作者构建文本的理论依据。这虽也有所交代(见“导论”,尤其页9至20),但这种交代十分笼统。考虑到苏力自己所说的,他对西方学术“流露出一种不屑一顾”,只是“利用了驳杂的来自西方的学术理论”(页59)来开掘“中国法学可能开拓的处女地”(页16),我们不得不感到不塌实。例如,苏力尽管强调他所使用的“地方性知识”是受吉尔兹启发的,但与之不同(页45),然而,他实际上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了“知识”这一概念。一种是被强调区别于吉尔兹的、“是交流不经济并因此不一定值得批量文本化的知识”(章一,尤其页45注[32]),这实际上离开了文化解释的进路,几近于或就等同于哈耶克的经验理性主义的知识分工论(知识的弥散性),在此,“知识”等于“信息”;而另一种则是可交流的、在《研究》中初步被文本化的知识(见编二,尤其章八)。这种区分既未被指明,也未被坚持(这使得页45上注[32]更像是个应景之作)。更重要的是,这种区分的不被指明还隐含了这样的矛盾:如果苏力使用的“知识”一直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那么,关于知识的地方性与普遍性的辩解就是多余的。因为,当知识等于信息时,它就可能与这一问题无关。如此,则“知识的地方性”便不足以成为使任何知识具有被理论所重视的正当性之前提。
  这种“不屑一顾”的做法是否与苏力的建设性方案能够调和呢?仅仅解决知识与其生产机制的关系问题,还不足以使人疑云尽释。
  《研究》并没有试图探询知识在离开其产地之后与其受众的关系。但在另一种方式上,苏力表达了他的情绪与态度。在一定程度上,《研究》确实构建了一个“概念法学”作为其批评的对象,尽管这个对象并不明确。对它的最大批评显然是认为它颠倒了知识生产的结构,它欲图以“逻辑的生活替代生活的逻辑”(页82),其实质则是“思想和实践的贫困”(页89,尤其章六对概念思维方法在中国语境下“乏力”的突显)。虽然如此,且苏力流露出的感情也极强烈,但是,我们却决不能认为,当法律社会学提交了一份厚重的“作业”时,就自然构成了对概念法学的颠覆。概念法学有它存在的基础,这种基础可能同样是制度性的(德国在这方面享有世界声誉)。它的产生同样是在某种制约结构之中。激情陷苏力于无思之境。,概念法学还有其建设意义。社会学研究离开概念工具也将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想到韦伯曾经提醒人们注意在社会学上的“法律”乃与法学上的“法律”不同,那么我们就应该具有更开阔的视界,这种视界既不囿于概念的分析,也不囿于法社会学。也许,把《研究》理解成是对中国法学面对中国之不平衡的、有断层的社会现实的不够自觉的批评,更富有启发与警醒意义。
  正是在对理论的追求与对理论的“不屑一顾”之间的紧张关系上,我们体味到苏力的矛盾心情,但《研究》确实为我们描绘了一幅颇具现代性的农村基层司法。这其中,既有科学的冷静,又有“韦伯式”的忧郁。“你怯怯地不敢放下第二步,当你听见了第一步空寥的回声。”(苏力引,何其芳诗:《预言》)也许这一句诗表明的,确与这一部书相合:既有开拓者的孤独,又隐约可见这片处女地清新的原生气质:它的天地是广阔的,等待着现代话语对它进行洗脑似地征服;开垦的欲望与引人开垦的使命,伴随某种惨淡的失落——这不正是整个法治与现代化进程之中依稀可闻的叹息与悲悯吗?“有的人会看到它玫瑰色的美丽,……也一定有人从玫瑰色中看出血的颜色……”(页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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