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知识的生产——《送法下乡》书评
杜蘅
【全文】
“法律科学如果不考虑社会现实,那是不可思议的。”——魏因贝格尔
如果法学界确实存在法学家只知一味地向司法灌输舶来品这样的单向知识交流格局,并对此无所自觉、习以为常,那么,《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以下简称《研究》)便是一次试图颠倒这种本末倒置的状况的努力。苏力的宏大计划之一就是要改变此种“知识压迫”(页294)的局面,为那些理当作为中国法学“富矿”的中国经验“寻求语言的表述,获得其作为普遍性知识或便于交流之知识的品格”(页291)。
这一“事业”在两个方面同步进行。其一便是寻求“事物的逻辑”(页94),试图理解司法知识的实际生产机制。《研究》表明,农村的基层司法处在一特殊的结构当中,这种结构处于一系列的二元对立之间;诸如城市/乡村、格式化/非格式化、陌生人社会/熟人社会等等的二分使得基层法官在既定的司法制度框架内处于紧张状态。他负载的和必须适用的一套知识与他所面对的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世界并不协调,因为这一套知识是为另一个世界设计的。他成为两种需求的交汇点:民族国家与乡土社会同时向他发出指令,一个要求规则之治,另一则要求解决纠纷保持和谐。“任何知识,都是同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相联系的,无论是其产生还是其使用,都是对这种时空制约的一种回应。”(页171)作为基层法官对这一时空制约的回应之结果的,便是那些难于进入法学家视野的技术、知识。(参见第二编)
苏力意识到“中国的法治不大可能主要依据这套知识来完成”(页292),但是这种知识与其产生机制的关系则具有更普遍的意义。故而,《研究》一面勾勒出司法知识是如何产生的,另一面则试图构建法学知识的生产机制,在某种意义上可说是欲使法学界从被外来理论支配的地位之下挣脱出来,重新构建法学家与法律实践的知识上的支配关系,改变那种把用舶来品统治中国法学家的结构移置到中国法学家与法律实践者的关系上去的做法。(“中国目前法学的问题是根本就未意识到法学是地方性知识。”页150)我们也许能够体味到,把将法学家从知识禁锢中“解放”出来这一点作为解决法学知识生产机制本末倒置问题的关键、这一学者的自觉里有多少讽刺的以为和无可奈何。
正是这第二方面的建设方案,使得《研究》具备了双重性质:它既是一部法(社会)学著作,又是一部关于法学的著作;它既是对作为结果的知识的展示,又是对知识是如何被开掘的展示。对此,苏力是十分自觉的,也因此,他要强调“最重要的不在于如何表态”(自序),他不坚持自己的每一章中的具体论断,而是自认“这个研究也许仅仅是一个‘此路可以通行’的路标”(页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