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税务机关在征税之时并没有判断所得是否合法的权力,也没有必要去判断其是否合法,是否征税和被征税所得的合法性之间就没有必然的联系。某项所得被征税,只能断定其在被征税之时尚未被认定为非法,至于其实际上是否合法,那要看有权机关的终局判断。这里需要延伸讨论的一个问题是,某项所得被征税以后,又被认定为非法所得,并被采取了没收或者罚款的处罚,以前所纳税款是否应当予以退还?从理论上来讲,如果不予退还,征税相当于进行了罚款,税收变成了一种惩罚的工具,似乎有违税收的本来面目。因此,应当予以退还。但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所征税款可以不用退还。国家没收该项所得时,可以只没收其非法所得在纳税以后所剩余的部分,在处罚款时,如果罚款是与非法所得直接挂钩的,也应当将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考虑在内,如果罚款并非与非法所得挂钩,而是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则不必将其所缴纳的税款考虑在内。
根据上述理论来解释实践中所提出的问题就比较清楚了,国家明确规定对“三陪所得”和“择校费”征税,表明在国家眼中,该所得并非非法所得,但征税本身并不表明国家对其合法性的肯定,将来仍有可能将“三陪所得”和“择校费”定为非法所得。当然,这里面仍然会存在一个老百姓的认识和国家的认识不同的问题,在很多老百姓的眼中,“三陪所得”是非法所得,或者起码是不光彩的所得,应当给予没收,并严厉禁止“三陪”行为。同样,“择校费”也是令很多老百姓深恶痛绝的东西,在老百姓眼中也是非法所得,也应当禁止和没收。国家在对上述所得征税之时,可能仍然会有老百姓认为国家对它们征税了就表明国家承认其合法性。这种认识具有合理性的一面,即在征税之时,国家并不认为它们是非法所得,但也有不合理的一面,即征税以后,国家仍然可以宣布该所得为非法所得并给予没收,征税与合法与否没有关系。但是这种错误的认识是源于国家和老百姓对于某种行为的合法性本身的判断不同,而非老百姓步入了我们所概括的征税即意味着合法的误区。
如果我们能够在理论上走出这个误区并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相信大部分老百姓会逐渐认识到征税的过程并不是合法化的过程,征税不等于承认其合法性,同时,也能够让国家的相关机关认真思考老百姓对合法与非法的理解,早日将那些老百姓普遍认为应当予以禁止的行为列为非法行为,从而不再对这些非法所得征税,而是予以没收,从而为构建一个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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