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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非法所得的可税性——非法所得课税问题争论之误区

  概括起来,关于这一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一派认为(以下简称正方),应税所得应当具备合法性,一派认为(以下简称反方),非法所得也应当课税。正方的论据包括:(1)对非法所得课税违背了税收的依据;(2)对非法所得课税违背了税法的正义性和社会道德观念;(3)税收原则并不要求对非法所得课税。[2]反方的论据包括:(1)根据量能课税原则,应当对非法所得同样课税;(2)对非法所得课税并不等于承认其合法性,并不违背社会道德观念;(3)仅对合法所得课税不具有可操作性。[3]
  从二者的论据来看,显然是针锋相对,颇具辩论的风格,如果认真阅读双方的论述,则发现都很有道理,读后,让本来对这一问题有点主见的你逐渐失去了主见。但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二者的争论实际上走入了一个误区,这个误区使得这一问题变成了“假问题”,而双方的争论也就变成了“假争论”。这一误区就是,双方的争论是脱离实践的抽象理论争论。
  上述判断一定会让很多参与争论、甚至没有参与争论的人感到不解:这一场争论就是从实践中来,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怎么能说是脱离实际呢?下面我们详细分析一下这个命题是如何从实践中来的。当年对三陪小姐征税的问题并不就是对非法所得征税的问题,其所提出的仅仅是这样一个问题:面对有可能违背社会道德、甚至法律的“三陪小姐”的收入要不要征税?这一问题实际上包含着这样两个问题:(1)“三陪小姐”的收入是否违背社会道德、甚至法律?(2)税务机关在征税之前是否需要判断“三陪小姐”收入的合法性,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力和能力作出这样的判断,如果没有,是否需要等待相关机关做出判断以后再征税?对于第一个问题,难以给出一个简单的回答。什么是“三陪”?法律没有禁止一种叫做“三陪”的行为,只是禁止了很多具体的行为,例如色情活动等,“三陪”收入是否违法,需要由专门的执法机关(例如公安)和司法机关(例如法院)对“三陪”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进行调查和判断,如果违反了,那么,就是违法所得,如果没有违反,则是合法所得。在此之前,没有人能给出肯定的回答。即使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在没有对每一种具体的“三陪”行为进行调查之前,我们也很难判断其是否违反道德。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很简单:税务机关在征税之前显然不需要对“三陪小姐”收入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它们也没有权力和能力作出这种判断,同样也不需要等待相关机关作出终局判断以后再决定是否征税。
  对于这样一个实践问题,理论界很自然地将其上升为一个古老的争论:应税所得是否应当具有合法性。(这一争论早在德国1919年颁布《税收通则法》之时就存在了,所以是一个古老的争论。)上升的逻辑是这样的:针对第一个问题,根据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在有权机关的终局裁决没有确定某项行为为违法行为之前,人民所为的任何行为都被推定为合法的。因此,税务机关对“三陪小姐”收入征税仍然符合应税所得应具有合法性的原理。针对第二个问题,既然税务机关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判断收入的合法与否,因此,这就相当于非法所得也应当征税。由此,导致了两派观点并引出了很多论据。其实,二者在上升之时,均忽视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这里所谓的非法或者合法,是以何时为标准的?是以征税之时,还是以征税以后?正方实际上是主张在征税之时,应当考虑收入的合法性,只有合法收入才能征税,非法收入应当采取没收等其他处理措施。反方实际上是主张从征税以后的发展来看,有可能对非法所得也征了税。如果从征税以后的发展来看待正方观点,正方也不否认,有可能对非法所得征了税,但就征税之时来看,该所得尚未被宣布为非法的,因此,应当推定是合法的。如果从征税之时的状况来看待反方观点,反方也承认,如果在征税之时,某项收入已经被宣布为非法的并被没收,该项收入也不具有可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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