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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借鉴与合理的批判——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人格理论之评析为视角

可能的借鉴与合理的批判——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人格理论之评析为视角


曹险峰


【摘要】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实施,确证了“从身份到契约” 的伟大转变。但囿于它所处的那个时代,法国民法更多的是从财产权享有的角度看待人,忽视了人格权享有与维护。在人权运动蓬勃发展的今天,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站在现代民法的立场上,将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享有看成人格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并以合理的制度建构体现此种要求。
【关键词】人格;理性;人格权
【全文】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民法史上的一座重要里程碑,其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证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标志着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的跨越。这其中,人格理论发挥了极其独特的作用。探究法国民法中人格理论的生成背景及作用机制,无疑会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深刻的启示。
  一、《法国民法典》中的“人”——“人为人”之下的“人”
  (一)《法国民法典》制定之前的状况——“人为非人”
  在古罗马法中,人是分三六九等的,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的公权和私权,自然意义上的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必须要经过“人格”的过滤与筛选。人要作为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Status libertatis)(的身份)、市民(Status civitatis)(的身份)和家族(Status familiae)(的身份)。当时,还不曾用现代的“权利能力”一词来概括这种资格,而用人格(Caput)来总称这三权。[1]也就是说,罗马法上的caput是自然意义上的人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人的主体适格判断标准,有caput者,充分享有身份所带来的权利,无caput者,则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真正的人,是为“(自然意义上的)人为非(法律意义上的)人”。丧失自由、市民、家族三项的全部或一部,就会产生人格变更。罗马法这种对人等级的划分主要是为维护家父秩序、维持共同体秩序而存在的。但随着贸易实践的展开,商品经济的发达,个人与个人之间频繁地接触,进行商业往来,产生了对个体独立性的对财产权利要求的诉求。以身份地位作为财产资源分配的标准已不能很好地发挥调控作用,正如埃利希指出的,“人一经进行自己自身的经营,便会自然地……取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是一项法则。”[2]这种诉求推动着立法者的思维,导致个人主义意识的抬头,由此民法从对家族为基本单位的考量逐渐因应社会需求而以个人为基本单位。个人逐渐从身份制的枷锁中解脱出来,虽然主要是发生在经济领域,但毕竟对“人的解放”的列车已经缓缓启动。
  社会发展至封建社会,封建经济关系取代了奴隶制经济关系,社会中个人的身份等级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奴隶已由权利的客体变为享有一部分权利义务主体的农奴(农民)。但农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法律“人”,最大程度上也只能算准法律“人”或准民事主体。因为农奴并没有完全摆脱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他们在法律上虽享有一些权利,不能象奴隶那样被任意体罚或杀害,但他仍属于领主的财产,在人身上没有自由,须受领主支配,也可被当作财产转让或出卖。但此也体现了法律人格主体之范围从家父扩展及于所有之自然人,进而最终实现“从宗族社会到市民社会”(from lineage society to civil society)的全面转型的过程。同时,在这一时期,各大主要宗教形成。其中影响广泛的基督教通过宣传人由神创造,因而在神面前人是平等的,由此确立了人类尊严的思想。然而这种思想却无法在世俗社会和封建法中得以实现,世俗法上的个人依然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深刻地束缚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
  (二)“人人法律地位平等”的确立——“人为人”
  这种社会身份制被轰轰烈烈的法国大革命一举击破了。以在人文主义与近代自然法的影响之下,法国民法典开始以自然法的思想看人,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并且具有超越动物的特质——人类理性,因人人具有理性,故人人平等,皆为主体性的存在,从而实现了从“人为非人”到“(自然意义上的)人为(法律意义上的)人”的伟大转变。基于此,在人格制度上,法国民法典将自然法所倡导的无差别的“人类理性”作为实定法上人格的取得依据,从而使得“生而平等”的价值观念在法典上得以落实。
  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不仅摧毁了波旁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而且以空前的速度和态势彻底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秩序,它试图建立一种如同狄德罗、伏尔泰、卢梭所描绘的启蒙主义社会图景:“在那里,人是一种理性的、可以自己负责的创造物,自出生之日便获得了关于良心、宗教信仰和经济活动的自由的不可割让的权利。人们无需再与旧制度的那个中间身份集团打交道,而只和国家本身发生联系。这个国家有义务通过它的立法把公民从封建的、教会的、家庭的、行会的以及身份集团的传统权威中解放出来,并赋予全体公民以平等的权利。”[3]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法国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革命性的“中间法律”(intermediate law)以废除封建特权和人身依附关系。1789年8月4至11日,制宪会议颁布了《八月法令》,宣布永远废除封建制度,铲除教会和世俗封建主在法律上的特权地位。1789年8月26日,制宪会议颁布了著名的《人权宣言》。革命时期的立法在私法领域中也得到具体的体现,其所达到的高度是《法国民法典》第8条的明确规定,“所有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4][5]这一规定引申出一个重要含义:有资格成为法国民法上的法律主体的是一切法国人。为了使得每一个自然人都能享有人格,理性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们坚决反对当代社会对人的概念的限制和对自然人的分类。对任何一个自然人而言,成为法律上的“人”的前提条件只能有一个:他是自然人。那些附加的条件,如宗教信仰、理智、出身、性别以及财产和地位等,都不是成为法律上的人的前提条件。经此,近代民法改变了罗马法上“人为非人”的状况,“人为人”实践的确立,实现了自然意义上的人与法律意义上的人的统一,革命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性转变。对《法国民法典》的巨大历史功绩,有学者这样讴歌道,“1789年宣告的自由、平等和财产所有权原则是革命的原则……如果我们说这是一部‘非常详细地组织一个新社会’的法典,是一些组织新社会的法律,那么,这种说法既符合理性,也符合想象。……在欧洲还有哪一个王国、哪一个立法如此写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以及法律的世俗化呢?”[6]的确如此,可以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民法由古代民法转变为近代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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