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论“黑社会”犯罪

浅论“黑社会”犯罪


王建胜


【关键词】黑社会分子;腐败活动;黑白两道
【全文】
  “黑社会”存在于1949年新中国建立之前的帝国主义买办资本主义时期,如大上海杜月生、黄金荣黑社会组织。中共中央1983年刑事“严打”集中行动中下发的[1983]31号文件里出现了“黑社会分子”一词。1994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由于资本市场的活跃,人们对财富追求欲望的高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上升势头。中国至今没有专门的惩治黑社会犯罪的法律,意大利1982年制定了《黑手党犯罪斗争紧急处置法》、《黑手党型犯罪对策统一法律》,于1991年颁布了《黑手党悔过法》; 1970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有组织犯罪控制法》,1986年美国还正式通过了《洗钱控制法》; 1992年德国颁布《对抗有组织犯罪法案》; 日本1992年3月实施了《暴力帮派成员不当行为防止法》。国际上一般把有组织犯罪认定为黑社会犯罪,比如国际刑警组织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任何具有有组织的控制结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香港《社团条例》规定:任何使用黑社会仪式,采纳、使用黑社会头衔或名称的社团,即为黑社会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团伙、集团、恐怖、邪教等组织犯罪相近,非法控制社会还是首要分子对一般成员的控制是区分两者的标准。我国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进一步规定: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贿赂、威胁的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活动、生活秩序。
  黑社会犯罪除了组织、领导、参加会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等本罪以外还可能涉及的常见罪名共46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贩卖人口、敲诈勒索、盗窃、抢劫、偷渡、赌博、伪造货币、行贿、放火、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保险诈骗、贪污、挪用公款、受贿、非法持有、买卖、运输枪支弹药、虚假出资、销赃、窝藏、包庇、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狩猎、滥用职权,组织妇女卖淫、妨碍作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非法侵入住宅、贩卖、持有运输毒品、破坏生产、脱逃、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猥亵、洗钱罪。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