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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重整——《企业破产法》引伸

  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或者经过法院强制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并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监督执行。在爱情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根据“谁惹的谁兜着”的原则,爱情债务人必须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并由爱情债权人监督执行。爱情债务人应定期向爱情债权人报告执行情况,并征求其执行意见,以促进爱情死灰复燃或者东风再起,并确保稳健发展。在重整计划实质性执行完毕之前,如发现重整计划需要变更,要向爱情债权人提出变更报告,爱情债权人也可以建议爱情债务人变更重整计划。应该说,这是灵活应对爱情行进过程中的变化所需要的一道优良程序。尽管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对破产重整计划的变更作出明确规定,但英国和美国等国家有变更程序之规定,因而在爱情重整计划执行中,完全可以根据变化了的客观情况进行必要的变更。
  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程序结束,法院审查确认后应裁定终结破产案件。爱情重整计划一旦顺利执行完毕,意味着爱情重整圆满成功,爱情当事人继续享受爱情甜蜜,审慎地维持爱情持续发展,并争取结出丰硕的果实,能够顺利向家庭建设发展的,应该本着“白头偕老”的忠贞不渝之思想,努力把爱情进行到底,正如企业要做大做强、争创“百年老字号”一样。
  然而,世事难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启动之后,并非每个债务人企业都会圆满走完重整程序,而有相当一部分重整程序,早在重整保护期内就会因为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严重恶化或者其他事由而迅速夭折,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未获法院批准,或者因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或不执行而终止。因此,爱情重整之路也不会总是一帆风顺。参照上述破产重整程序非圆满终止之情形,爱情重整程序也会遇到同样波澜。例如,在爱情重整保护期内,爱情当事人一方继续犯错,或者一错再错,严重涉足三角恋甚至多角恋,确已丧失挽回余地,爱情重整即失去意义;又如,爱情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因欠缺诚信态度或者明显具有纸上谈兵色彩且不具备爱情再生可能的,爱情债权人可能就不会批准该项重整计划;再如,尽管爱情重整计划获得通过和批准,但爱情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只是把重整计划当作“忽悠”爱人的临时灭火器,干脆放任自流,“破罐破摔”,不予执行,等等,都会直接导致重整程序终结。爱情重整程序一旦如此终结,就意味着宣告爱情破产,并进入爱情清算程序,最终结束这份或长或短的情感恩怨。
  但不管怎么说,重整制度的创立与推广,本身所具有的维护债务人人格独立与存继之功能,保护债权人、股东以及劳动者利益之效用,促进公司企业营业健康、保障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之价值,却不容否认。从这个角度看,破产法的最大价值不在于如何使企业破产,而是怎样对其实施挽救。破产法即挽救法。企业破产与个人爱情风马牛不相及,爱情本为情感之事,不可能千篇一律使之程序化,但当爱情面临危机或者困境时,学习一下《企业破产法》,恰当借用破产重整制度之精髓,吸收挽回与复生之理念,避免草率解散爱情关系,尽量寻求拯救之策,则是当代青年男女和现代婚姻家庭有必要进修的重要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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