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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公正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行政主体合法,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任意设立行政主体;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主体不得作为;行政职权的行使要依据法律,遵守法律,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原则。包括诉讼程序的合法公正和实体权利的合法公正。关于司法程序公正,美国学者戈尔丁认为有九项标准:1、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2、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4、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予以公平的关注;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辩论和证据;6、纠纷解决者只应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对方意见;7、各方当事人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辩论和证据作出反映;8、解决的诸项内容应当以理性推演为依据;9、分析推理应建立在当事人做出的辩论和提出的证据之上。(6)。人不是神,法官也是人,不能像神那样洞察一切事实真相、是非和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受诱惑地公平对待每一个人。程序、法治是因为人类及其延伸的人类社会本身的缺陷,或者说人不是神的原因而需要建立理性的程序予以规范。
  4、公开性原则
  法治的公开性原则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程序只要不是影响到国家安全或者个人隐私等例外情形下,都应当是公开透明。以使公民知道政府行使职权的状况和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使一切权力的行使都不能“暗箱操作”,不能权力寻租获取个人私利。
  宪政程序公开性原则,是指在选举、罢免、立法、监督等方面的公开。
  行政公开,没有行政行为的透明性,就不能将行政主体的行为在阳光下。行政行为透明化是民主政治的体现,民众只有看到行政的合理性、合法性,才可能正确行使民主权力。专制权力从来就没有透明。行政不透明,就无法进行行政监督,一切权力的膨胀都是在秘密下成为可能。唯有其私人利益才怕见天日。他们以专制的秘密的暴力维护其统治民众的私利。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行政公开最具里程碑意义的,行政程序的公开具有法律依据。
  司法公开,例如审判公开,除法律明文规定的未成年、隐私、国家机密等案件不公开例外全部都应公开审判,证据公开质证,在法庭上进行公开辩论,允许旁听等,即使依照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也应当公开。还有判决理由公开、适用法律公开、执行公开、回避条件公开、监督举报公开、判决结果公开、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公开等。
  5、科学性与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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