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平等性。行政立法、执法、行政救济必须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必须平等对待和平等的保护。
司法程序上的平等性。在民事诉讼上当事人的平等性,即诉讼权利的平等,给予各方当事人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的主张、意见、证据和执行上给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在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上,由于行政机关和侦查控诉机关的优势地位,还要强调行政机关和侦查控诉机关的义务,以达到诉讼程序的实质性平等和对权利平等的实质性保护。
2、参与性原则
民主法治的公民参与性,是指根据一般的正义原理和
宪法规定参与到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程序里,保障民主与法治,防止个人专断。是民主与法治的具体化。包括宪政参与、行政参与和司法参与。
宪政参与是指公民社会正义的一般原理或者依据
宪法规定参与国家根本目的和根本措施中,以实现国家公民的权利。宪政的过程就是公民平等参与的过程,没有公民平等参与的程序保障,就不会有民主宪政。如果只是允许部分人参与到这个程序里来,参政就成了执政集团的特权。没有公民的平等参与,由于执政者职业习惯、政府权力与公民信息不对称、权力扩张本质就使民主宪政无法存在。公民参与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里才可以使所有的公权力都在阳光下进行。有效地进行监督,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国家权力掌握在民众手里。参与到选举、罢免程序和有期限的执政使国家公职人员成为真正服务于公共利益,而难以为他们的私利服务,行使公权是他们的职业,而不能成为他们永固的事业。
行政参与程序。是提行政相对人可以有一定的行为以影响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使行政为行更趋于合理化、合法性。行政行为是最具主动性的,也最具有膨胀的可能性。如果不能很好的制约行政主体合理、合法地行使职权,就难以保证国家公权掌握在公民的手中。行政程序的正义性最要体现在选举程序和立法程序里,如果没有选举、罢免制度这样直接制约着其权力和直接决定其利益的机制就不能保证行政公权力掌握在民众手里。没有行政立法的参与性就不能保证行政立法过程中将公民权利空洞化,达到行政权力膨胀,侵权公民权利。行政立法参与过程可以充分听取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是不同利益主体平等性的体现。行政执法程序应当允许执法对象的申诉辩解和诉讼。
司法参与程序。司法程序的参与性即“获得法庭审判机会”,指利益可能会受到法院判决直接影响的主体参与到影响裁判制作过程。在涉及当事人利益、地位、责任或权利义务的审判程序中,应保障其有参与该程序以影响裁判形成的程序权利,保障当事人能及时、正确地提出诉讼资料、陈述意见或辩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的诉讼程序是违反法律的程序,其做出的判决也是违法的,必然将启动合法的程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