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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公正

论程序公正


蔡庆发


【摘要】程序公正是实现社会一般公正的重要手段,是使社会各力量均衡制约产生和谐秩序的根本保证,是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程序公正包括宪政程序公正、行政程序公正、司法程序公正。而宪政程序在整个程序关系中居基础性地位。程序公正的具体技术或措施包括公权力机关的合法性、公开性、分权制、法官中立性,及时性,公民在公正程序的平等性、参与性、最低权利保障性。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价值;宪政程序

【全文】
  我们处在一个以法治方式追求正义、公正、公正的时代里。我们发现,法治的过程就是追求程序的过程,公正的程序是实体正义、公正、公平的保障。追求法治和正义,如果没有严格的程序,我们就不能获得稳定持续的正义。没有程序的时代就是专制的时代。专制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政治权力的非程序性。专制皇帝是不需要程序的,皇帝的一句话就是一项国策,就可以让一个人死,甚至可以让无数的人死。在中国直到十四、五世纪,中国还存在殉葬制度。明成祖朱棣死亡时还有37个妃子殉葬。随着民主法治文明的进步,程序化是越来越重要。民主选举、罢免的程序,立法的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正是在这些严格的程序下使民主政治和法治得以实现,我们说这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一、正义的理解
  正义和公正虽然是不同的概念,但在本文中还是等同使用,都是相对于实体的公正、公正与正义而言。虽然不同时代、不同角度对正义的理解会不一致,博登海默说正义如“普洛透斯的脸”。说正义即正当、公平的意思不会有太多的变化。什么是正当、公平,要看从什么角度去理解。关于正义的定义应当放到社会结构上进行理解,没有社会结构上的正义,就不会有正确的理解。例如忠于皇帝从社会层面上理解就是不正义的。因为皇帝本身就是偏私的,是非正义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执行忠于皇帝的法律或者习惯就是最大的非正义。美国当代哲学家罗尔斯给正义的定义是:“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1〕博登海默给正义的定义是:“如果用最为广泛和最为一般的术语来谈论正义,人们就可能会说,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社会的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的的任务……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2〕社会的基本正义是社会成员必需民主、平等和自由;基于民主、平等和自由的前提下进行社会生产合作并合理地划分利益。笔者认为民主、平等和自由是社会正义结构的基本要素。没有这样的结构,这个社会在结构上就是严重的非正义。而维持这基本要素的社会结构就是民主法治。¬¬所谓“正义战胜邪恶”,在专制社会里只有自欺欺人,实际被审判的是处于弱势的群体,而不是掌握着非正义力量的专制者。因此正义战胜邪恶首先必须是制度上战胜,如果没有制度上战胜邪恶就不会有正义的到来。没有制度的正义就没有科学的、持续的稳定的正义。就不能叫正义的社会。而这个科学的、合理的、制度化保证的正义制度就是民主法治的法理,是对政府权力的社会性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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