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四十七:2005年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一)省区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北 京 1622 上 海 3785 湖 北 3336 云 南 1739
天 津 1549 江 苏 4396 湖 南 3466 西 藏 48
河 北 3224 浙 江 4637 广 东 6479 陕 西 1953
山 西 782 安 徽 3030 广 西 3355 甘 肃 574
内蒙古 911 福 建 2911 海 南 787 青 海 229
辽 宁 5256 江 西 3088 四 川 4390 宁 夏 369
吉 林 1690 山 东 5846 重 庆 3958 新 疆 1499
黑龙江 2014 河 南 8700 贵 州 3007 合 计 88630
(二)国务院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发改委 17 商务部 10 审计署 4 食品药品监督局 31
监察部 1 国土资源部 145 海关总署 365 旅游局 1
教育部 27 建设部 231 国税系统 488 银监会 2
科技部 2 铁道部 12 工商总局 89 证监会 12
国防科工委 3 交通部 7 质检总局 13 保监会 8
公安部 35 信息产业部 8 环保总局 4 电监会 1
民政部 9 卫生部 30 民航总局 2 外汇局 1
司法部 60 文化部 1 广电总局 2 海洋局 4
财政部 13 水利部 5 新闻出版总署 3
人事部 4 农业部 8 安全生产总局 4
劳动保障部 112 人民银行 19 知识产权局 201 合 计 1994
2005年,省区市和国务院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比2004年的81833件有明显上升,上升10.74%,其中省区市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比2004年的80076件上升10.68%。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吉林、内蒙古、重庆、广东、辽宁、江西、新疆等10个省区市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均比2004年增长20%多,其中北京、上海增长幅度超过50%。从总体情况看,行政复议申请上升的势头明显,增长幅度较大。只有山西、宁夏、安徽、福建、贵州、湖南、云南、陕西、黑龙江、广西10个省区市行政复议申请下降。(见表四十八)。
2005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较2004年有较大上升,但是发展还很不平衡。据行政复议案件呈现增长势头的地方反映的情况看,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一是,在
行政复议法实施五周年之际,各地方行政复议机关加大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公众对行政复议的认知度;二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有所提高,增大了对行政复议的认可度;三是,随着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公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有所提高;四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国家行政管理覆盖面更广,行政执法活动增多,也是行政复议申请数量增加的客观原因。同时,据了解,部分省区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市县两级尤其是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不到位、不稳定;还存在该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简单维持的情况,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发挥得不理想。
表四十八:2005年省区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与2004年相比增减情况
省份 2005年(件) 2004年(件) 增减幅度 省份 2005年(件) 2004年(件) 增减幅度
江西 3088 1433 115.49% 山东 5846 5480 6.68%
重庆 3958 2213 78.85% 陕西 1953 1867 4.61%
天津 1549 925 67.46% 河南 8700 8463 2.80%
云南 1739 1130 53.89% 北京 1622 1581 2.59%
山西 782 534 46.44% 江苏 4396 4352 1.01%
四川 4390 3142 39.72% 青海 229 227 0.88%
海南 787 586 34.30% 广西 3355 3368 -0.39%
上海 3785 3115 21.51% 西藏 48 49 -2.04%
河北 3224 2702 19.32% 福建 2911 2991 -2.67%
广东 6479 5617 15.35% 黑龙江 2014 2101 -4.14%
湖南 3466 3012 15.07% 湖北 3336 3695 -8.90%
宁夏 369 321 14.95% 贵州 3007 3459 -13.07%
浙江 4637 4204 10.30% 甘肃 574 763 -24.77%
安徽 3030 2730 9.89% 内蒙古 911 1219 -25.27%
新疆 1499 1380 8.62% 吉林 1690 2419 -30.14%
辽宁 5256 4898 7.31% 合计 88630 80076 10.68%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情况
2005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90624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公民作为申请人的69434件,占总数的76.6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21190件,占总数的23.38%。与历年情况类似,公民仍然是行政复议的主要申请主体(见表四十九)。
表四十九:2005年行政复议申请人情况
申 请 人 件 数 占行政复议申请总数比例
公民 69434 76.62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190 23.38%
合计 90624 100%
3.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2005年全国各级行政机关收到的90624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41182件,占总数的45.44%;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6505件,占总数的7.18%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8961件,占总数的9.89%;对行政收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1930件,占总数的2.13%;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3564件,占总数的3.93%;其他情况28482件,占总数的31.43%(见表五十)。从案由看,近半数行政复议案件因行政处罚引起,其他案由依次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不作为和行政收费。
表五十:2005年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分类情况
事项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收费 不作为 其他 合计
件数 41182 6505 8961 1930 3564 28482 90624
比例 45.44% 7.18% 9.89% 2.13% 3.93% 31.43% 100%
4.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
2005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70095件,占受理案件总数78649件的 89.12%;未审结的8554件,占受理总数的10.88%。已审结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4173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9.54%;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910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2.99%;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60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29%;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52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75%;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70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00%;申请人撤回申请的1302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8.57%;作其他处理的3403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86%(见表五)。与2004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相比,2005年行政复议维持率上升了1.46个百分点,撤销率下降了1.68个百分点。
表五十一:2005年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情况
处理结果 撤回申请 维持 撤销 变更 确认违法 责令履行 其他 合计
件数 13020 41732 9107 1606 527 700 3403 70095
比例 18.57% 59.54% 12.99% 2.29% 0.75% 1.00% 4.86% 100%
5.行政应诉的情况
(1)案件受理情况
2005年,各省区市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50185件;61个报送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国务院部门中,26个部门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446件(见表五十二),其余35个部门没有发生行政应诉案件。全国合计发生50631件行政应诉案件,比2004年的44864件上升12.85%。
表五十二:2005年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 一 )省区市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北京 2001 上海 1518 湖北 2190 云南 484
天津 345 江苏 917 湖南 996 西藏 6
河北 975 浙江 3166 广东 4128 陕西 710
山西 279 安徽 2055 广西 1391 甘肃 338
内蒙古 326 福建 1210 海南 355 青海 100
辽宁 2553 江西 448 四川 2646 宁夏 147
吉林 1361 山东 9039 重庆 2092 新疆 499
黑龙江 2048 河南 4875 贵州 987 合计 50185
(二)国务院部门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发改委 2 劳动保障部 8 国税系统 287 银监会 1
科技部 2 国土资源部 1 工商总局 20 证监会 11
国防科工委 1 建设部 2 质检总局 1 保监会 1
公安部 2 商务部 1 民航总局 3 外汇局 2
民政部 2 卫生部 1 新闻出版总署 2
司法部 17 人民银行 5 食品药品监督局 3
财政部 2 海关总署 51 知识产权局 18 合计 446
(2)被告情况
在2005年发生的50631件行政应诉案件中,被告是乡镇政府的案件为4057件,占案件总数的8.01% ;被告是县级政府的案件为8440件,占案件总数的16.67%;被告是县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20475件,占案件总数的40.44%;被告是市(地、州)级政府的案件为2354件,占案件总数的4.65%;被告是市(地、州)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10232件,占案件总数的20.21%;被告是省部级机关的案件为400件,占案件总数的0.79%;被告是省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1621件,占案件总数的3.20% ;被告是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为3052件,占案件总数的6.03%。从被告情况可以看出,县级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最多,占40.44%(见表五十三)。
经过行政复议的应诉案件15368件,占2005年度行政应诉案件总数50631件的30.35%,比2004年度的28.46%上升了1.89个百分点;占该年度已审结行政复议案件总数70095件的22.31 %,比2004年的19. 66%上升了2.65个百分点;其中,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2563件,占2005年行政应诉案件总数的5.06%,比2004年的5.01%上升了0.05个百分点;占该年度已审结行政复议案件总数70095件的3.66%,比2004年的3.46%上升了0.2个百分点(见表五十三)。
表五十三:2005年行政应诉案件被告分类情况
行政机关 乡镇政府 县级政府 县府部门 市级政府 市府部门 省部级机关 省府部门 其他 合计 复议机关
案件数量 4057 8440 20475 2354 10232 400 1621 3052 50631 2563
所占比例 8.01% 16.67% 40.44% 4.65% 20.21% 0.79% 3.20% 6.03% 100% 5.06%
(3)行政应诉案件的审理结果
从行政应诉案件审理结果看,全国50631件行政应诉案件中,已审结41413件,占总数的81.79%;未审结的9218件,占总数的18.21%。已审结案件中,判决维持的1805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3.60%;判决撤销的476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1.50%;判决变更的513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24%;限期履行职责的93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26%;原告撤诉的10279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4.82%;其他处理6864件,占审结总数的16.57%(见表五十四)。
表五十四:2005年行政应诉案件审理情况
审结情况 撤诉 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其他 合计
件数 10279 18056 4764 513 937 6864 41413
占审结总数比例 24.82% 43.60% 11.50% 1.24% 2.26% 16.57% 100%
(4)复议后应诉案件的审理情况
经过行政复议后应诉的15368件案件中,已审结12518件,占总数的81.45%;未审结的2850件,占总数的18.55%。已审结案件中,判决维持的749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9.90%,比2004年的56.27%上升了3.63个百分点;判决撤销的153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2.27%;判决变更的18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50%;限期履行职责的12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02%;原告撤诉的228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8.28%;其他处理880件,占审结总数的7.03%(见表五十六)。
表五十五:2005年行政应诉案件分布情况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