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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现状、问题和展望(二)

  山 西 534 安 徽 2730 广 西 3368 甘 肃 763
  内蒙古 1219 福 建 2991 海 南 586 青 海 227
  辽 宁 4898 江 西 1433 四 川 3142 宁 夏 321
  吉 林 2419 山 东 5480 重 庆 2213 新 疆 1380
  黑龙江 2101 河 南 8463 贵 州 3459 合 计 80076
  (二)国务院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发改委 26 劳动保障部 100 安全生产局 1 气象局 1
  商务部 3 建设部 47 广电总局 2 银监会 6
  教育部 26 铁道部 9 海关总署 742 证监会 13
  科技部 5 信息产业部 3 国税系统 197 保监会 3
  公安部 18 人事部 6 环保总局 1 外汇局 3
  安全部 1 卫生部 25 工商总局 65 海洋局 2
  民政部 7 水利部 5 质检总局 12
  司法部 58 人民银行 9 民航总局 2
  财政部 16 审计署 4 食品药品监督局 22
  国土资源部 73 知识产权局 109 邮政局 1 合 计 1757
  2004年,省区市和国务院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比2003年的75918件有明显上升,上升7.79%,其中省区市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比2003年的74158件上升7.98%。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吉林、内蒙古、重庆、广东、辽宁、江西、新疆等10个省区市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均比2003年增长20%多,其中北京、上海增长幅度超过50%。从总体情况看,行政复议申请上升的势头明显,增长幅度较大。只有山西、宁夏、安徽、福建、贵州、湖南、云南、陕西、黑龙江、广西10个省区市行政复议申请下降。(见表三十九)。
  2004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较2003年有较大上升,但是发展还很不平衡。据行政复议案件呈现增长势头的地方反映的情况看,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一是,在行政复议法实施五周年之际,各地方行政复议机关加大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公众对行政复议的认知度;二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有所提高,增大了对行政复议的认可度;三是,随着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公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有所提高;四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国家行政管理覆盖面更广,行政执法活动增多,也是行政复议申请数量增加的客观原因。同时,据了解,部分省区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市县两级尤其是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不到位、不稳定;还存在该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简单维持的情况,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发挥得不理想。
  表三十九:2004年省区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与2003年相比增减情况
  省份 2004年(件) 2003年(件) 增减幅度 省份 2004年(件) 2003年(件) 增减幅度
  北京 1581 947 67.0% 甘肃 763 719 6.1%
  上海 3115 2060 51.2% 四川 3142 2977 5.5%
  天津 925 644 43.6% 河北 2702 2585 4.5%
  吉林 2419 1711 41.4% 西藏 49 47 4.3%
  内蒙古 1219 874 39.5% 河南 8463 8266 2.4%
  重庆 2213 1597 38.6% 广西 3368 3606 -6.6%
  广东 5617 4247 33.0% 黑龙江 2101 2306 -8.9%
  辽宁 4898 3796 29.0% 陕西 1867 2057 -9.2%
  江西 1433 1160 23.5% 云南 1130 1258 -10.2%
  新疆 1380 1134 21.7% 湖南 3012 3365 -10.5%
  海南 586 490 19.6% 贵州 3459 3903 -11.4%
  浙江 4204 3677 14.3% 福建 2991 3421 -12.6%
  山东 5480 5068 8.1% 安徽 2730 3262 -16.3%
  青海 227 213 6.6% 宁夏 321 440 -27.0%
  江苏 4352 4086 6.5% 山西 534 766 -30.3%
  湖北 3695 3476 6.3% 合计 80076 74158 7.98%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情况
  2004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81833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公民作为申请人的62681件,占总数的76.60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19152件,占总数的23.40%。与历年情况类似,公民仍然是行政复议的主要申请主体(见表四十)。
  表四十:2004年行政复议申请人情况
  申 请 人 件 数 占行政复议申请总数比例
  公民 62681 76.60%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9152 23.40%
  合计 81833 100%
  3.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2004年全国各级行政机关收到的81833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37859件,占总数的46.26%;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5776件,占总数的7.06%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8769件,占总数的10.72%;对行政收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1962件,占总数的2.40%;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2709件,占总数的3.31%;其他情况24758件,占总数的30.25%(见表四十一)。从案由看,近半数行政复议案件因行政处罚引起,其他案由依次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不作为和行政收费。
  表四十一:2004年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分类情况
  事项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收费 不作为 其他 合计
  件数 37859 5776 8769 1962 2709 24758 81833
  比例 46.26% 7.06% 10.72% 2.40% 3.31% 30.25% 100%
  4.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
  2004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64953件,占受理案件总数72620件的 89.44%;未审结的7667件,占受理总数的10.56%。已审结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3772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8.08%;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952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4.67%;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741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68%;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40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63%;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55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86%;申请人撤回申请的1175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8.09%;作其他处理的324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99%(见表四十二)。与2003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相比,2004年行政复议维持率上升了2.37个百分点,撤销率下降了1.34个百分点。
  表四十二:2004年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情况
  处理结果 撤回申请 维持 撤销 变更 确认违法 责令履行 其他 合计
  件数 11750 37726 9527 1741 407 557 3245 64953
  比例 18.09% 58.08% 14.67% 2.68% 0.63% 0.86% 4.99% 100%
  5.行政应诉的情况
  (1)案件受理情况
  2004年,各省区市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44658件;61个报送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国务院部门中,24个部门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206件(见表四十三),其余37个部门没有发生行政应诉案件。全国合计发生44864件行政应诉案件,比2003年的44587件上升0.62%。
  表四十三:2004年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 一 )省区市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北京 1705 上海 1823 湖北 2169 云南 440
  天津 215 江苏 565 湖南 817 西藏 19
  河北 774 浙江 1440 广东 2913 陕西 618
  山西 131 安徽 1872 广西 2396 甘肃 408
  内蒙古 502 福建 1187 海南 206 青海 111
  辽宁 2538 江西 419 四川 1497 宁夏 164
  吉林 1280 山东 9925 重庆 1306 新疆 392
  黑龙江 1836 河南 3726 贵州 1204 合计 44658
  (二)国务院部门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发改委 1 国土资源部 9 国税系统 72 证监会 7
  教育部 3 铁道部 1 海关总署 48 外汇局 1
  公安部 1 劳动保障部 2 工商总局 25 海洋局 1
  民政部 1 卫生部 3 质检总局 1
  司法部 9 水利部 2 知识产权局 7
  财政部 3 人民银行 3 食品药品监督局 2
  商务部 2 审计署 1 林业局 1 合计 206
  (2)被告情况
  在2004年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中,被告是乡镇政府的案件为4557件,占案件总数的10.16% ;被告是县级政府的案件为6536件,占案件总数的14.57%;被告是县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19273件,占案件总数的42.96%;被告是市(地、州)级政府的案件为2298件,占案件总数的5.12%;被告是市(地、州)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8327件,占案件总数的18.56%;被告是省部级机关的案件为315件,占案件总数的0.70%;被告是省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1027件,占案件总数的2.29% ;被告是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为2531件,占案件总数的5.64%。从被告情况可以看出,县级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最多,占42.96%(见表四十四)。
  经过行政复议的应诉案件12767件,占2004年度行政应诉案件总数44864件的28.46%,比2003年度的27.63%上升了0.83个百分点;占该年度已审结行政复议案件总数64953件的19.66%,比2003年的19.81%下降了0.15个百分点;其中,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2249件,占2004年行政应诉案件总数的5.01%,比2003年的4.78%上升了0.23个百分点;占该年度已审结行政复议案件总数64953件的3.46%,比2003年的3.43%上升了0.03个百分点(见表七)。
  表四十四:2004年行政应诉案件被告分类情况
  行政机关 乡镇政府 县级政府 县府部门 市级政府 市府部门 省部级机关 省府部门 其他 合计 复议机关
  案件数量 4557 6536 19273 2298 8327 315 1027 2531 44864 2249
  所占比例 10.16% 14.57% 42.96% 5.12% 18.56% 0.70% 2.29% 5.64% 100% 5.01%
  (3)行政应诉案件的审理结果
  从行政应诉案件审理结果看,全国44864件行政应诉案件中,已审结36742件,占总数的81.90%;未审结的8122件,占总数的18.10%。已审结案件中,判决维持的1434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9.05%;判决撤销的490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3.36%;判决变更的43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19%;限期履行职责的969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63%;原告撤诉的1068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9.07%;其他处理5400件,占审结总数的14.70%(见表四十五)。
  表四十五:2004年行政应诉案件审理情况
  审结情况 撤诉 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其他 合计
  件数 10682 14347 4907 437 969 5400 36742
  占审结总数比例 29.07% 39.05% 13.36% 1.19% 2.63% 14.70% 100%
  (4)复议后应诉案件的审理情况
  经过行政复议后应诉的12767件案件中,已审结10181件,占总数的79.74%;未审结的2586件,占总数的20.26%。已审结案件中,判决维持的5729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6.27%,比2003年的57.71%下降了1.44个百分点;判决撤销的158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5.57%;判决变更的17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75%;限期履行职责的7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73%;原告撤诉的192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8.93%;其他处理688件,占审结总数的6.75%(见表四十六)。
  表四十六:2004年复议后应诉案件审理情况
  审结情况 撤诉 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其他 合计
  件数 1927 5729 1585 178 74 688 10181
  占审结总数比例 18.93% 56.27% 15.57% 1.75% 0.73% 6.75% 100%
  (七)2005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1.总的情况
  2005年,各省区市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88630件,其中受理77390件,不予受理8438件,作其他处理2802件。61个国务院部门中,41个部门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994件(其余20个部门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其中受理1259件,不予受理388件,作其他处理347件(见表四十七)。省区市和国务院部门合计收到行政复议申请90624件,其中受理78649件,不予受理8826件,作其他处理314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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