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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现状、问题和展望(二)

  从被申请人的情况看,被申请人是乡政府的案件为3720件,占案件总数的10%;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的案件为2163件,占案件总数的6%;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17870件,占案件总数的49%;被申请人是地市级政府的案件为653件,占案件总数的2%;被申请人是地市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6278件,占案件总数的17%;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的案件为34件,占案件总数的0.l%;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947件,占案件总数的2.5%;被申请人是其他行政机关的案件为4788件,占案件总数的12,5%左右。
  由上可见,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乡政府的案件,占了案件总数的大部分,约占65%左右。
  3.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1999年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行政拘留的案件9674件, 比1998年的6033件增长60%;有关罚款的案件8867件,比1998年的7038件增长25%;有关吊销证照的案件894
  件,比1998年的679件增长31%;有关没收财物的案件1129件,比1998年的906件增长24%;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案件2371件,比1998年的2088件增长13%;有关对财产的强制措施的案件1227件,比1998年的883件增长38%;有关侵犯经营自主权的案件238件,比1998年的166件增长43%;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2494件,比1998年的569件增长338%;有关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396件,比1998年的750件减少47%;其他案件9165件,比1998年的3928增长233%。上述统计数据显示,除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一类案件外,其他类案件数量与1998年相比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其中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增长比例最高。
  4.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
  1999年,对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9030件,审结26169件,结案率为90%。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1487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 55%;撤消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567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0%;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2083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 7%;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案件24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09%;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案件 443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5%;其他方式处理的案件1031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9%。
  5.行政应诉的情况
  1999年,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行政应诉案件57395件,比1998年的47373件增长21%,其中审结33005件。虽然行政应诉案件的增长速度低于行政复议案件,但是其总数仍比行政复议案件高出57%。在行政应诉案件中,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有860件,占审结应诉案件总数的3%,比1998年减少了41%,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行政复议工作质量有所提高。
  (二)2000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1.总的情况
  2000年,31个省区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4448件,其中受理的68957件,不予受理的3868件,作其他处理的1623件(见表三)。
  表三:2000年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北 京 1543 上 海 2358 湖 北 3003 云 南 1047
  天 津 652 江 苏 3231 湖 南 3763 西 藏 74
  河 北 2664 浙 江 3883 广 东 3456 陕 西 1614
  山 西 950 安 徽 2589 广 西 4963 甘 肃 925
  内蒙古 968 福 建 2857 海 南 365 青 海 336
  辽 宁 2998 江 西 1539 重 庆 2210 宁 夏 1386
  吉 林 1689 山 东 5666 四 川 3680 新 疆 1562
  黑龙江 1838 河 南 8769 贵 州 1870 总 数 74448
  经过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一年多的广泛宣传,广大群众对行政复议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行政复议申请呈现增长态势。据统计,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山西23个省区市2000年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数量,比1999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平均增长比例为82%。复议申请数量增长200%以上的有天津、黑龙江、上海、福建4省市,案件增长100%以上、200%以下的有河北、江西、广西、四川、甘肃、宁夏、山西7省区,增长50%以上、100%以下的有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5省。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减少的有吉林、云南两省(见表四)。据了解,2000年,吉林、云南两省的行政复议申请数量比行政复议法颁布前仍有增加。吉林省1999年下半年的行政复议申请数量骤增,比1998年下半年增加222%,2000年行政复议申请数量则略低于1999年。云南省2000年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与1999年相比减少15%,主要原因之一是有4个地市未按照规定报送报表而无法统计。
  表四:2000年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数量与1999年相比增减情况
  省 份 2000年 1999年 增减 省 份 2000年 1999年 增减
  北 京 1543 1152 +34% 江 西 1539 671 +129%
  天 津 652 178 +266% 山 东 5666 3334 +70%
  河 北 2664 1021 +161% 河 南 8769 5510 +59%
  山 西 950 440 +116% 湖 南 3763 1936 +94%
  内蒙古 968 745 +30% 广 西 4963 2332 +113%
  辽 宁 2998 2172 +38% 四 川 3680 1251 +194%
  吉 林 1689 1774 -5% 云 南 1047 1226 -15%
  黑龙江 1838 367 +401% 陕 西 1614 1326 +22%
  上 海 2358 699 +237% 甘 肃 925 460 +101%
  浙 江 3883 2394 +62% 青 海 336 260 +29%
  安 徽 2589 1728 +50% 宁 夏 1386 572 +142%
  福 建 2857 622 +359% 总 数 58677 32170 +82%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情况
  2000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74448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公民作为申请人的60192件,占总数的8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14256件,占总数的19%;公民构成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要部分(见表五)。
  表五:2000年行政复议申请人情况
  申 请 人   件  数 占行政复议申请总数比例
  公民   60192   8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256   19%
  总数   74448   100%
  被申请人情况。被申请人是乡镇政府的7601件,占总数的10%;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的7015件,占总数的9%;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部门的35484件,占总数的48%;被申请人是地级政府的1403件,占总数的2%;被申请人是地级政府部门的13366件,占总数的18%;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的83件,占总数的0.1%;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部门的2582件,占总数的3.9%;被申请人属于其他机关、组织的6914件,占总数的9%左右。
  总的来看,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集中在县级以下政府和地县级政府的部门。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74448件行政复议申请中,被申请人是县乡一级政府及地县级政府部门的63466件,占总数的85%左右。此外,省以下各级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16102件,占总数的22%;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51432件,占总数的69.9%。可以看出,被申请人中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所占比例高于省以下各级政府(见表六)。
  表六:2000年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情况
  被申请人   件  数  占行政复议申请总数比例
  乡镇政府   7601   10%
  县级政府   7015   9%
  县级政府部门   35484   48%
  地级政府   1403   2%
  地级政府部门   13366   18%
  省级政府   83   0.1%
  省级政府部门   2582   3.9%
  其他机关或者组织   6914   9%
  总数   74448   100%
  3. 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2000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36381件,占总数的49%;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3622件,占总数的5%;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11083件,占总数的15%;对行政收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817件,占总数的4%;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1736件,占总数的2%;其他情况18809件,占总数的25%(见表七)。
  表七:2000年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事项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收费 不作为 其他 总数
  件数 36381 3622 11083 2817 1736 18809 74448
  比例 49% 5% 15% 4% 2% 25% 100%
  4.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
  2000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68957件,审结62693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91%;未审结的6264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9%。已审结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3274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2%;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156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8%;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341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6%;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29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5%;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62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申请人撤回申请的10813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7%;作其他处理的324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5%(见表八)。
  表八:2000年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情况
  处理结果 撤回申请 维持 撤销 变更 确认违法 责令履行 其他 总数
 件 数 10813 32748 11560 3410 296 622 3244 62693
 比 例 17% 52% 18% 6% 0.5% 1% 5.5% 100%
  5.行政应诉的情况
  2000年,31个省区市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42090件(见表九)。
  表九:2000年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北 京 516 上 海 706 广 东 941 甘 肃 368
  天 津 88 安 徽 1467 广 西 1676 青 海 48
  河 北 466 福 建 501 海 南 120 新 疆 355
  山 西 179 江 西 323 重 庆 822 西 藏 0
  内蒙古 417 山 东 7246 四 川 959 宁 夏 68
  辽 宁 1797 河 南 5162 贵 州 607 江 苏 2867
  吉 林 1472 湖 北 2480 云 南 308 浙 江 2036
  黑龙江 2634 湖 南 4946 陕 西 515 总 数 42090
  全国31个省区市发生的42090件行政应诉案件中,被告是乡镇政府的案件为7082件,占案件总数的17%;被告是县级政府的案件为4429件,占案件总数的11%;被告是县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16631件,占案件总数的39%;被告是地级政府的案件为1130件,占案件总数的2.7%;被告是地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4979件,占案件总数的12%;被告是省级政府的案件为177件,占案件总数的0.3%;被告是省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389件,占案件总数的1%;被告是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为7273件,占案件总数的17%。从被告情况可以看出,县级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最多,占39%(见表十)。
  经过行政复议的应诉案件10334件,占已审结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16%,其中,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1795件,占案件总数的4%(见表十)。
  表十:2000年行政应诉案件的被告情况
   乡镇
  政府 县级
  政府 县级
  政府
  部门 市级
  政府 市级
  政府
  部门 省级
  政府 省级
  政府
  部门
  其他
  总数 复议
  机关
  案件数量 7082 4429 16631 1130 4979 177 389 7273 42090 1795
  比例 17% 11% 39% 2.7% 12% 0.3% 1% 17% 100% 4%
  从行政应诉案件审理结果看,全国42090件行政应诉案件中,已审结37355件,占总数的89%;未审结4735件,占总数的11%。其中,判决维持的1172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1%;判决撤销的669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6%;判决变更的86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限期履行职责的80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原告撤诉的1276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4%;其他案件450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2%(见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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