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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现状、问题和展望(二)

  (四)行政复议法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
  为了更好地实施行政复议法,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国发[1999]10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完善与行政复议法配套的相关制度,制定、修改了有关规定,加强了行政复议法配套制度建设。据初步统计,在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不长的时间内,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17个国务院部门制定发布了行政复议法的有关配套制度。其中,北京、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山西、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订署、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部、水利部、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国家地震局、国家气象局等14个国务院部门制定了规章。从这些规定看,既有综合性的行政复议配套规定,也有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监督等方面的专门性配套规定。
  关于综合性的行政复议法配套规定。这类规定又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性法规,如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内蒙古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广东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二是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如吉林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浙江省行政复议法实施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海关总署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地震局行政复议规定、国家气象局行政复议办法、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交通部行政复议规定等。
  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的专门规定。在这方面,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布《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规范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不少有关行政复议办案程序的规定,如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山东省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若干规定、浙江省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则、湖南省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规程、广东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规则、云南省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规则等。其中比较有特色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1]60号)。该通知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剔除了国办发[2001]38号文件中突出行政化的不适当内容,明确划分了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是涉及办案程序方面质量较高的地方规定。按照这个通知的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的行政复议事项包括十类:1.接收、审查和依法转送行政复议申请;2.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3.向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4.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5.决定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6.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但是,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除外;7.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8.认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或者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认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可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建议书,并督促检查被申请人对该建议书处理的进程和结果;9.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办理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10.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行政复议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办理的事项也有十类:1.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责成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决定直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3.决定停止执行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4.被申请人撤销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决定终结行政复议;5.维持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6.责成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7.决定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8.对国务院受理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9.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和处理;10.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此外,有六类行政复议事项,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决定:1.决定撤销、变更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4.改正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改正的具体行政行为;5.决定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申诉以及与行政复议有关的行政应诉的其他事项;6.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其审批或者决定的其他行政复议事项。这个通知还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信访局和其他行政机关接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申请书及其有关材料直接转送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作为被申请人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必须履行下列职责:1.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2.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建议改正的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建议要求的期限内改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建议要求的期限内,将不同意见的理由、案件事实的证据、法律依据书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3.及时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4.自治区人民政府复议本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原具体承办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5.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出具有关法律文书,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决定或者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出具有关法律文书,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关于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的专门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0年4月和8月印发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和修改后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在这些规定基础上,一些地方和部门又结合实际情况,补充规定了一些新的文书格式和统计要求。比如,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行政复议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山西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新疆自治区的行政复议文书评议标准、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公安部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等。
  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监督的专门规定。如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评查制度、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规定、天津市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报告制度、天津市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违法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报告制度安徽省违反行政复议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广西自治区行政复议跟踪监督制度、海南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等。
  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随着行政复议法宣传的广泛、深入,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知有所提升,运用行政复议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总体上逐年上升。为便于对行政复议制度有兴趣的同仁共同研究,笔者将1999年-2006年八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综述如下(因统计原因,1999年10月至12月的行政复议办案情况未单独统计,且行政复议法于当年4月公布后,当年的行政复议工作受行政复议法的推动相当大,因此笔者将1999年度情况列入本节)。
  (一)1999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1.总的情况
  1999年,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收行政复议申请32170件(见表一),1998年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收行政复议申请只有23802件。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随
  着行政复议法宣传的广泛和深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运用行政复议法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认识逐步提高,1999年下半年北京、内蒙古、辽宁、陕西、青海、吉林、云南、宁夏、浙江、云南、甘肃、河南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总数与1998年同期相比增加79%。但各地的情况不平衡,有的省区增长200%以上,如北京、宁夏、吉林、河南,有个别省则呈负增长,如辽宁(见表二)。
  表一1999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
  地方 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件) 地方 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件)
  北京 1152 上海 699
  天津 178 黑龙江 367
  吉林 1774 辽宁 2172
  河北 1021 河南 5510
  山西 440 陕西 1326
  湖南 1936 江西 671
  浙江 2394 安徽 1728
  广西 2332 青海 260
  内蒙古 745 四川 1251
  宁夏 572 福律 622
  山东 3334 云南 1226
  甘肃 460 合计 32170
  注:因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工作未到位,其他8省区市材料未能掌握。             
  表二:1998年、1999年部分地方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比较
  地方   1999年7-12月 1998年 7-12月 增减比例
  北京 823 235 +250%
  内蒙古 459 345 +33%
  辽宁 1096 1399 -21%
  陕西 925 734 +26%
  青海      162 101 +60%
  吉林 1197 372 +222%
  宁夏 262 78 +236%
  浙江 1091 891 +22%
  云南 641 511 +25%
  甘肃 331 293 +12%
  河南 4414 1428 +209%
  合计 11401 6387 +79%
  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未单报1999年下半年的统计数据而无法比较。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情况
  1999年对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复议机关新收和旧存行政复议案件共36453件,其中,申请人为公民的案件30980件,占案件总数的85%;申请人为法人的案件3591件,占案件总数的10%;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案件1882件,占案件总数的5%。可见,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仍占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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