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现状、问题和展望(二)
方军
【摘要】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制度的发展经历了
行政复议条例和
行政复议法两个时期。不同时期的行政复议实践呈现不同的状况和问题,从中可以窥见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发展历程、面临的困境和可能的的出路。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救济;变革
【全文】
第二节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情况(1999.10以后)
1999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使行政复议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部法律按照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简化行政复议申请程序,增加了申请人参与行政复议的机会,明确了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法克服了此前《
行政复议条例》的一些制度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
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后,我国行政复议的局面有了较大改观。
一、
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的总体情况
在
行政复议法公布后不久,国务院就发出关于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通知指出,保证
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学习好、宣传好
行政复议法;严格依照
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通过实施
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国务院通知的督促下,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工作明显有更大的力度。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宣传效果前所未有
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头两年,各地方和各部门都按照国务院的通知的具体要求,组织了许多声势浩大的学习宣传活动,有的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有的采用街头咨询、办宣传栏、宣传车流动宣传、发放传单和有关资料、知识竞赛、文艺晚会等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公民了解行政复议制度,帮助公民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观念。在这轮
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潮中,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起到了组织协调作用,许多省级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有些部门也召开会议、下发文件,专门研究
行政复议法的贯彻落实问题,及时制定本省区或者本部门贯彻实施的具体方案。据有关方面统计,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许多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大力推动
行政复议法的贯彻落实。
行政复议法公布后的一系列宣传活动,与《
行政复议条例》发布初期的冷清现象形成鲜明对比,也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在
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国务院法制办于2000年9月25日会同全国大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日报社在北京召开座谈会。此前,国务院法制办还于2000年9月12日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
行政复议法认真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继续督促有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安排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学习行政复议法,使其真正领会它“便民”“利民”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自觉性;要求对本地方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周年的宣传工作作出部署,在2000年的10月1目前后,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和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掀起新一轮向社会广泛深入宣传
行政复议法的高潮,真正做到使行政复议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求各地方要以纪念
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周年为契机,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各地方按照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了新一轮的宣传贯彻
行政复议法活动。
(二)
行政复议法的行政培训力度空前
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国务院[1999]10号文件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意在提高行政复议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许多地方不仅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了全面培训,还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以及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了重点培训。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十分重视行政复议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共组织了三期培训班,培训了225名市、县、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业务骨干。并通过这批业务骨干回基层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全省先后有5000多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专门参加了行政复议法的培训。为了丰富各级行政复议人员关于自然资源权属方面的知识,提高处理土地确权发证、山林权属争议等方面案件的水平,福建省还专门召开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部分厅局法制处参加的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安排了三个半天邀请了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授课,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办公室也举办了四期行政复议培训班,对在全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中的复议工作人员进行了每期三天的培训,对行政复议制度理论、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等基本内容进行了系统的培训。据初步统计,从
行政复议法颁布后到1999年底,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国家机关有100多万人次参加了
行政复议法的培训。这些培训工作无疑为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初步建立
行政复议法颁布后,为了适应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趋势,使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能够更好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江苏、安徽、河北、山东、宁夏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先后建立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按照这项制度的要求,在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的范围内,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凡是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省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核发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一般有两种取得方式,一是考试方式,即参加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在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或拟从事本项工作)的人员,颁发相应资格证书。二是考核方式,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直接申领:1.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2.曾任审判员或检察员满一年;3.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中级职称等条件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增加考试次数。考试主要测试有关人员的法学专业知识和能力,并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考试范围包括行政法基础知识、
立法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等内容。已取得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事项的工作人员,每年还要参加省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三天。对取得资格的行政复议人员,还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措施。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决定暂扣或注销其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1.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3.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4.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报复陷害的;5.因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给予行政处分的。暂扣期限为两个月。资格证书被注销的,一年内不得申请补办。省级政府法制机构决定暂扣或注销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报有关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按照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对近400人行政复议人员培训的基础上,组织了闭卷考试,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安徽、山东也对本省承担行政复议(包括行政应诉)任务的人员进行了考试,并颁发了资格证书。在实施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同时,一些地方还对行政复议人员落实了办案津贴措施。例如,江苏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共同发文,确定对取得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且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工作人员发放办案津贴。安徽省政府办公厅[2000]96号文明确规定,“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并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享受办案补贴。具体由省财政、人事部门另行规定”,目前,该省省直部门行政复议人员办案补贴基本上是参照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执行,各市、县参照省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