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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医院破产也要“先救人,后缴费”

  我想就医疗领域而言,所谓医疗的正义是一种医疗道德情感的法律解读,具体可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尊重人类生命健康尊严,敢于坚持医学真理,敢于主持“医道”;法官在医疗争端的裁决中,捍卫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秩序的良性动态变革,使医疗秩序趋向理想;执政者在政策制定和立法中,铭记《宪法》第四十五条之承诺,保证国民都平等享用合理的医疗资源;律师们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恪守职业操守精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的和谐关系。所有医务工作者,都当以医疗的正义作为其从业价值之所在,捍卫医疗正义应当是我们永远的追求和理想。
  医院之所以存在是否先救人的思想矛盾,实际上是和我国公民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完善有关。医院担心在抢救患者之后无人买单。
  我想买单无疑是政府的责任。根据政府契约论的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国家对公众的“契约承诺”,即在每个国民需要时,均有相等的机会获得应有的、平等的医疗服务,达到基本生存标准。作为政府设立的公共医疗服务机构,就如同其它社会保障措施一样是国家有义务给予其公民的。
  公共医疗资源的分配层次可分为:其一是政治层次,决定国民生产总额分配给医疗卫生的比例;其二是医疗层次,决定最重要的医疗服务项目(先后次序);其三是患者层次,决定哪个患者最终会自愿接受公共医疗服务。此三层次并非互相独立,每一个较高层次,限制下一层次的选择,例如分配给公共医疗卫生的社会资源数量,影响所能提供的服务范围与选择患者的严格性。每一个较低层次,也会反作用上一层次的选择,例如患者层次的决定,也会影响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当然,确保政治层次的落实是实现公共医疗服务正义的大前提。
  现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狭窄,仅仅覆盖了我国城镇的部分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广大农村地区依然是主要的“盲区”。所以在公共医疗服务可及性方面,政府必须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为目标,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险规模的基础上,通过政策扶持与引导,加大社会人群医保覆盖面,提高社会人群尤其是弱势人群的参保率。鉴于现阶段农村地区尚无法实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应积极发展以合作医疗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农村医疗保障机制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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