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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市场规制法概述

  3、保护弱者群体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之间的强弱之分是客观存在的。首先作生产经营者与作为消费者的强弱是分明的,其次,不同的生产经营者之间力量也是有差异的。而市场主体作为逐利性和有限理性的“经济人”,不可避免地会利用自自己的强势地位,压制、剥削和损害弱势主体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对这种情况,市场规制法就应该更多地去规制强势主体的市场行为,扶持和保护弱势主体和消费者的利益,来真正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公平与正义。对弱势主体的保护实质上是为了使市场主体能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开展有效竞争,发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市场功用。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意在通过保护消费、促进消费,从而达到保护生产、促进生产的目的,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对弱者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所以,保护弱者群体原则应确定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二、市场规制法的功能
  市场规制法的功能,指的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通过对市场主体的具体经济行为的适度调控,以建立、维护和促进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和秩序,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具体功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维护公平竞争。这是市场规制法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功能。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要求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财富的增长。但在现实的市场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存在着转嫁风险和成本的机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道德风险,竞争总是会“自然地”产生种种不公平现象。[19]市场规制法正是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活动,对市场竞争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无序”和“失范”的不公平现象进行约束和管制,惩治各种不公平的经济行为,协调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提倡和鼓励公平竞争,使一切市场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制度,从而积极、能动地推动和维护着正当竞争,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自由、公平、正常、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
  2、保护消费消费者权益。消费者的消费是生产经营的最后环节,也是生产经营的最终出发点和归宿;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也是经济发展的落脚点和归宿。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达到促进消费,拉动需求,从而刺激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发达,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垄断着信息资源,消费者处于劣势的地位,再加上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体,势单力薄,无法与财大气粗、实力强大的经营者相抗衡。法律肩负着维护公平与正义的使命,应当为这些弱者提供保护。市场规制法正是通过赋予消费者权利和设定经营者义务的方式来展开对消费者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不用说,其他的法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等等,无不是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遵守市场规则,开展公平竞争,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多价廉质优的产品和服务,最终提高消费者的福祉。因而,可以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整个市场规制法的落脚点”,“整个市场规制法甚至整个经济法体系都是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中心而构建起来的”。[20]
  3、规范政府规制行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及其成员也是利益主体,其对市场的干预也不是万能的,也会因利益得失的权衡导致“政府失灵”的产生。所以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不仅要求政府干预要以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为尺度,更重要的是政府干预必须以法律为限度。“以市场为度”,是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以不妨碍市场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前提,以弥补市场缺陷为目的。“以法为度”,不仅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需要由法定的主体,依法定的职权,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更重要的是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只能由法定的主体,依法定的职权,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这一命题不仅是指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有法可依,以及法律成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而且主要是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政府干预要守法。[21]所以,市场规制法除了干预经济之外,还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法律依据,并规范和约束政府干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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