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的原则与功能
一、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整个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该部门法的基本价值的准则,它贯穿于法的全过程,是立法、执法及司法的指导原则。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市场规制法之中的,是制定和实施市场规制法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既是立法机关制定市场规制法的指导思想,又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一切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准则。
关于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认识不一。有学者认为市场规制法包含了三个基本原则:维护市场活动中的经济民主原则、保障市场活动中的实质公平原则和维护市场运行的整体效率原则。[12]有学者认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三个: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及社会公益原则。[13]有学者认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四个:规制法定原则、规制公平原则、规制绩效原则和规制适度原则。[14]还有学者认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五个:1、尊重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依法适度管理原则;2、统一规制、分级监管的原则;3、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4、保护弱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5、违法行为法定原则。[15]
上述关于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概括,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有的原则外延太宽,过于抽象,可以上升为整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的原则过于强调经济的要素,把经济学的一些概念上升为法律原则。笔者认为,对部门法基本原则的提煤炼和概括不能脱离该部门法的价值和宗旨,也不能无视该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同时还应兼顾执法和司法实践情况。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提炼和概括应立足于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和宗旨,兼顾执法和司法实践需要,同时也应考虑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下级部门,厘清市场规制法与经济法的其他下级法的分野。基于这样一个标准,笔者认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是市场规制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与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16]。公平竞争包含了两个内在要求,即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和市场机会的均等。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要求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市场机会均等则要求每一个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都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能够自由地参与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包含了下述三层含义:(1)国家应当积极、能动地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让每一个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能平等地进行竞争能力,以促使竞争机制作用得以正常发挥。(2)维护公平竞争既鼓励公平竞争,也鼓励自由竞争,不仅要求平等的竞争地位,也要求平等的竞争机会。(3)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既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公平竞争,也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竞争。法律维护形式公平就是要对主体不分差别地进行一体保护,而法律维护实质公平就是要区分主体在各方面的差异,通过对强者相对抑制和对弱者的相对扶持,来大致实现差异主体间的利益均衡。[17]
2、依法有限干预原则。依法有限干预原则是指国家在运用“看得见的手”来矫正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偏差和不足时,要本着合理、适度和有效的原则,把握好干预的范围、方式和力度,避免过度干预。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适可而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市场完全放开,将会导致市场的无序和失范,但如果完全禁止,无限制的干预,则会窒息市场主体的活力,破坏市场运行规律,进而阻碍经济发展。因此,国家在进行市场规制时,既要有限制又要有允许,既有禁止又要有鼓励,既要有原则又要有例外。这种有限的适度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1)适用市场规制法的“法度”;(2)追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绩效之度”;(3)均衡达成形式与实质公平和机会与结果公平的“公平之度”。也就是说,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和实施,均须在法定的范围内,以实现绩效的最大化和公平的均衡化作为制约规制手段的选择、节制规制权力运行的力度的基准。[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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