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市场规制法概述
姜发根
【关键词】市场规制法;概述
【全文】
【内容提要】
市场规制法是指国家(政府)对市场秩序进行适度干预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保护社会弱者群体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保障。本章从界定概念入手,对市场规制法的特征、调整对象与范围、基本原则与功能、地位和体系进行了阐述。作为有别于经济法另一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具有调整对象的微观性、调整手段的规制性、调整方式的直接性的特征,遵循维护公平竞争、依法有限干预、保护弱者群体等基本原则,发挥着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消费者权益、规范政府规制行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作为处于经济法核心地位的市场规制法,是一个由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广告法和
价格法等分支组成的有机的完整体系。
【本章重点】
1、市场规制法的概念
2、市场规制法的调整范围
3、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4、市场规制法的体系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
一、市场规制法的含义
在我国,“规制”一词是20世纪80年代从日本引进的,成为经济法学者研究经济法的一个范畴。“规制”译于英语regulate,其本意是指根据规则、原则或法律所进行的控制和引导而使之有条理,即“依规而制,制以达规”。日本经济法学者金泽良雄在使用“规制”一词时,认为“一般所谓‘规制’,在最狭义上,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对一定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①]与“管制”、“监管”、“调节”等词相比,“规制”更多地是强调依照特定规范对特定对象所进行的纠偏、调校和预防偏差的本质特征,比“管制”、“监管”更全面、中性、超然,同时比“调节”的目标更具体、依据更明确,[②]因而也更能体现市场规制法的经济法属性。
“规制”强调的是利用外在的强制力对某一事物或行为偏离轨道的某种状态的矫正和规范,那么,规制行为的发生必然是以规制对象存在偏差为前提。对于偏离轨道的事物或行为来说,在不能进行自我调控,或自我调控无效时,只有从外部施加一定的强制力,方能使之得到矫正和恢复。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市场机制的健康、有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为了谋求个体利益的增加往往会对社会利益和市场秩序产生影响,有的甚至以损害和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所说的,“鉴于各种原因,自生自发的发展过程有可能会陷入一种困境,而这种困境则是它仅凭自身的所不能摆脱的,或者说,至少不是它能够很快加以克服的。”[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外力的政府干预就显得必然且必要了。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本身也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政府官员也有着其自身利益,这就决定了政府在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存在缺陷,阻碍或破坏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因而,又有必要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进行干预,使政府干预做到“适度”与“均衡”。因而,市场规制法正是为了保证政府对市场秩序进行适度干预而产生的。
因而,市场规制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影响市场秩序、偏离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为进行适度规制的行为,市场规制法就是指国家(政府)对市场秩序进行适度干预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样的界定清晰、准确、直观地说明了市场规制法的外延和内涵:既包括政府对市场秩序的干预,也包含了对政府干预行为本身的规制。
【相关链接】市场管理法、市场运行法、市场监管法及市场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