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济法的本质,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从法哲学角度理解,经济法的本质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的阶段本质和社会本质;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角度来理解,经济法的本质是指经济法的法律本质,即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进入90年代以后,学术界对于经济法的阶段本质和社会本质研究较少,更多是关注对经济法的法律本质的考察和解读。
经济法的法律本质,亦即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是指国家运用微观的经济手段和宏观的经济政策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之法,是国家调节经济关系之法。关于这一法律本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进一步阐述。
1、经济法是国家调节法。法律体系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演变着的。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垄断开始形成,市场固有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现象的产生,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开始介入经济生活,运用公权力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但政府也是利益主体,也有自己的利益需求,所以在政府干预经济过程中,政府失灵的现象也不可避免。为了克服市场失灵,防止政府失灵,经济法顺势而生。所以,经济法从其一产生就担负着克服市场失灵和防止政府失灵的双重任务。我们说经济法是国家调节法,强调的是经济法既是是确认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又是规范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二者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经济运行干预法,更是经济运行保障法。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类社会从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转向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在个人本位的社会不同,在社会本位时期,社会公共性问题 凸显,要求社会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国家应着眼于社会整体,制度安排应立足于社会整体,国家应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社会公共福利。而这样一种要求与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强调地位平等与私法自治的民商法,以及以政府为本位,强调权力与服从的行政法相去甚远。在此背景下,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因而,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强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社会责任,确认和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3、经济法是社会法。自乌尔比安首倡公法、私法划分以来,公法、私法理论一直被视为研究部门法属性的重要理论方法。但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法律领域出现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现象,某一法律部门可能无法用公法或私法来进行分类。在此背景下,社会法作为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意义上的概念被提了出来。而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经济之法,传统的公法和私法理论无法对其提供合理的解释。从利益角度来看,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从主体角度来看,经济法强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社会责任,其使社会上每个人都成为主体;从权力角度来看,经济法强调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和国家的经济权力并重,共同满足社会公共性的要求。如前所述,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核心范畴,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之所在。社会公共性决定着并表现在经济法的各个方面,从法律属性上讲,经济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一种社会法。
【课后复习】
1、经济法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是什么?
3、如何看待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
4、如何理解经济法的本质?
【注释】 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第1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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