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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基于上面的分析路径,本书所设计的经济法体系由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三部分,共十七章组成。经济法基础理论是关于经济法最基本、最一般的原理,是关于各种经济法律现象共同的普遍规律的理论概括,不涉及各种经济法规范的具体制度与规定。这部分主要包括经济法概念、地位、体系、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为经济法一翼的市场规制法包括了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和价格法等内容,另一翼宏观调控法则包括了规划与产业政策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法、税收法、金融法和会计、统计与审计法等。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与本质
  一、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主要表现为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按照法学的一般原理,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础,是一法律部门区别于他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所在。所以,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取决于经济法有没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如前所述,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结构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具有经济性、管理性和社会性的特征。也正是这种特征,使得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具有独特性,也能很好地把自身和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区分开来。在我国,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但目前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社会经济发展和立法实践事实上也是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来对待。所以,无论是从理论演绎,还是从主观认识,抑或是从客观实践来看,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解决了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分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以便更好地揭示经济法的价值和独立地位。在实践中,与经济法产生交叉和关联的部门法主要是民法、商法和行政法,下面分述之。
  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就一直受到了民法的排斥和非议,所以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争论的核心之一,争论的焦点在于经济法有没有必要存在,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但是二者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调节经济的关系,这种关系的特点在于其经济性、管理性和社会性;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关系的特点在于其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其次,经济法是社会法,以社会为本位,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而民法是私法,以私权为本位,是一种自主性调整机制的法。 再次,从主体角度看,经济法的主体比民法主体要广泛得多,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外,还包括国家、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及其他主体。此外,经济法的主体,在参加经济管理关系时,作为主体的国家和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法主体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最后,从调整方法来看,经济法同时运用公权和私权两种方式介入经济生活,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节和干预;而民法往往是通过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来经济关系。所以,经济法与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互不隶属。
  但是,经济法与民法毕竟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二者之间的联系还是非常紧密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又要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促进经济活动的繁荣发达。所以,经济法与民法在经济发展中应当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如果民法是红花的话,那么经济法就是绿叶;如果民法是发动机的话,那么经济法就是方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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