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他辅助渊源。经济法的辅助渊源,主要包括司法解释、行业自治规则、判例和学说。司法解释指的是最高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实践中有关案件的审理和法律适用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或解释。这种解释通常是有关法律适用的普遍性指导意见,一般采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对市场主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而可作为经济法的辅助渊源。行业自治规则是指市场主体就其组织、运作和内部关系而自主制定规则,如公司章程、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规约、标准合同或条款等等。这些规则只要为法律法规所认可,对相关市场主体产生拘束力,而且在各自范围内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可以作为经济法的辅助渊源。至于判例和学说,依我国法制传统,不是我国法的渊源,但对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直接或间接的作用,可谓经济法的间接渊源。
二、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经济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系统结构。作为一个部门法体系,经济法是由不同的类型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研究经济法体系问题,实际上就是要厘清经济法哪些门类、哪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如果把经济法看作一个内在和谐统一的系统,那么每一门类的经济法律规范就是组成这个大系统的子系统,研究经济法的体系,就是为了揭示经济法规范的子系统的类别以及由这些子系统所组成的经济法的基本框架。
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类社会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互动过程中不断向前进步和发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律总是决定于其所对应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法律体系需要相应的发生变化。所以,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经济法的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规范的丰富而不断发展和变化。世界上没有统一的经济法模式,也没有统一的经济法体系。在不同的法系和不同的国家,以及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经济法的体系也不尽相同。由于经济法尚处于发展之中,所以经济法的体系尚在演变和完善中,对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也是一个不断深入和清晰的过程。在我国,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立法仍不尽完善,关于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也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最具代表性的有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论、三元结构论和四元结构论,而每一种结构论中的组成又不完全相同。 从我国目前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和经济法理论的研究现状来看,完善的经济法体系的形成仍需假以时日。
依据一般的法学原理,一个部门法体系的构成主要取决于该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即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以,经济法的体系结构,取决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社会关系的结构。如前所述,国家运用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类社会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与此相对应,经济法规范被分成了两类: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和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前者称之为市场规制法,后者称之为宏观调控法。这种将经济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是目前人们对于经济法规范作出的一个基本分类,将这两个部门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最核心、最基本的部门,已是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基本”共识。
当然,经济法是一个具有层级结构的体系,在规范内部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其作不同层次的分类。在把经济法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规范群”的基础上,还可以根据各类规范的具体调整范围,作出进一步的分类,比如市场规范法可以细分为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而宏观调控法则可以分为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等。再此基础上,还可以对第二层次的“亚部门法”进一步细分,比如竞争法可以分为
反垄断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财税法可以分为财政法和税收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