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规范借以表现或存在的形式,大致分为制定法、判例法、政策与惯例,学说与法理等。在大陆法系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法渊源是成文化的单行法规,政策、习惯也可以作为经济法的渊源,而学说与法理在法律适用中仅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不能作为经济法的直接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占据着第一重要的位置,单行法规等制定法地位举足轻重,学说与法理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与其他部门法领域不同的是,在经济法领域,鲜有成文的经济法典,更多的是经济单行法。在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包括经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和习惯等,至于判例、学说和法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具体来说,我国的经济法渊源主要包括:
1、法律。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理解,即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价格法》、《
广告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等。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以及立法解释等,也属于“法律”类经济法的渊源。在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中,其效力和地位仅次于
宪法,是经济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
宪法和法律或者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中,行政法规的数量要远远多于法律,其效力和地位仅次于
宪法和法律,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此外,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的决定和命令,同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委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如如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先后有二十余个省市制定了地方性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虽然地方性法规在效力上具有从属性,在适用范围上也具有地域局限性,但其是地方权力机关根据
宪法的授权而制定的,同样具有法的效力,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4、规章。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依其制定机关不同,可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局及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许可权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主要限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虽然规章不属立法的范畴,但其是在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施行的,也属经济法的渊源。
5、政策与习惯。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完成一定的时期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我国《
民法通则》第
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国家政策是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可以成为经济法的渊源。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所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
民法通则》第
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可见在我国,经国家认可的习惯具有法的渊源的意义,可以作为经济法的渊源。而且在经济法领域,由于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政策与惯例发挥作用的空间相对更大,作为法律渊源的地位也更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