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立医院的改制过程中存在多种违法转让国有资产的形式:有的在医院资产转让和出售过程中,暗箱操作,将医院资产高值低估,以远远低于资产现时价值的价格作价入股,使医院资产大量流入个人腰包;有的以管理层收购(MBO,Management Buy-out))的名义,使得管理层或职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医院资产,或未经公开竞价购买医院资产;有的私设“小金库”或设立“寄生公司”,使大量医院资产在帐外运转时流失;有的将医院资产以悬殊的低价处理给个人或公司,明卖实送;有的通过非正常渠道,把医院资产转移到个人或公司名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的将医院的“品牌”,无偿或低价许可个人或公司使用;有的利用行政手段,将医院资产千方百计地缩水、“打折”并隐匿,最终实现个人非法占有;有的与关联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以决策失误的名义,盲目支出,重复建设,造成医院资产流失;有的在改制中,违反利益分配原则,采取种种手段压低国有股的分配收益。如不按规定过分地提高职工的工资待遇,其实质是将年终应分股利提前分配,而国有股分得收益却所剩无几;有的违反同股同利原则,将国有股排斥在外,只给内部持股职工分红派现,或未经批准只给国有股以记账形式分红;有的部分医院未经慎重研究,为个体、集体及合伙企业等提供债务信用担保(因资产担保为
担保法所禁止,所以往往采取信用担保形式),借款到期后,因债务人不能及时归还,而由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
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仅有
物权法还远远不够。要想保障小部分公立医院的有序改制,必须由国务院指定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操作层面立法,最起码要严格规定对改制医院的确定程序、医院资产的产权界定程序、医院资产的科学评估程序,医院资产的入市挂牌竞价程序等等。考虑到中国是由计划经济发展过来的特殊历史背景,我国医院产权制度改革是势在必行的,但是政策目标是在“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础上,促成医疗服务领域有序、积极、充分的竞争环境。但是,目前在国务院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具体立法尚未颁布前,上述医院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绝对不宜扩大。因为,国有企业改制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在操作层面立法滞后的情况下,所谓的大胆创新,很有可能会以非常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为代价。
物权法的颁布虽然坚持了私权神圣的原则,但是违法取得的私人财产是不受
物权法保护的,通过公立医院改制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和银行债务逃废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不要幻想通过一部法律的颁布就能使一些原罪行为合法化了。但是,我们应该看清历史发展的方向,今天的中国医疗服务市场,是垄断下扭曲的市场,不是真正的市场,但是切不可不讲“规矩”,国家必须通过加快操作层面的立法,在制度上、程序上保证一小部分公立医院能够有序地进行改制,促进我们的医疗服务市场成为一个有活力的、积极的、健康发展的市场,而不是死水一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