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公共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医疗卫生领域,应当在
物权法平等保护的精神下,尽快开展有序的产权制度改革。实际上,目前社会上反应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归根结底是卫生资源配给的公平性问题。国家设立的公共医疗服务应当恪守
宪法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公众而言体现为公众的“平等医疗保健权”,对国家而言体现为国家对公众的“国家照顾义务”。国家设立的公共医疗服务应当发挥“社会再分配”的作用,使得社会各个阶层可以和谐共存。然而,我国目前医疗服务的可及性非常堪忧,一方面,城市农村都存在无法被医疗保障体系覆盖的弱势群体,而另一方面,医疗服务缺乏层次,呈现扁平状服务,高收入人群也在强占有限的公共医疗服务资源。正如一副对联所述:上联是“雪中送炭不足”,下联是“锦上添花有余”,横批“又穷又浪费”。政府必须明确用财政资金投入到公共医疗服务领域该做些什么?显然,近期政府加大社区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是非常正确的。政府首先要将财政资金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率问题,力争尽快达到全面覆盖;继而,政府才会逐步平衡城市与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服务水平问题。
而要解决好上述问题,政府必须扭转目前思想上的一种束缚,即医疗服务所有制形式对政府行政决策的束缚。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据
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同样,在医疗服务领域必须确保国有医院的控制力,但是非公有制医院也是医疗服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应当成为有能力追咬国有医院的“鲶鱼”。然而,我国医疗服务资源的现状是多数大型医疗机构完全属于国有(90%以上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刚刚兴起的非公有制医院多数没有什么规模,所以根本无从谈起与国有医院的竞争,更不要寄希望于通过“鲶鱼效应”而激活国内的医疗服务市场。政府要想解决完全“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必须尽快在卫生资源的重新配给过程中,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性方针,可以有序地将一小部分大型国有医院逐步通过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转让或回购的方式,在减少政府投入的情况下,将其推向市场成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将小部分大型国有医院转变成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服务主体。同时,政府必须要改变对非公有制医院的印象,树立“不求为我所有,但求为我所用”的思想,将所有能够为民众提供各层面医疗服务的医院均平等视为服务的对象。
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的强调并不是对
宪法的不尊重,相反,恰恰是
宪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而且,努力完善医疗服务市场的自由秩序、平等保护非公有制财产,关心弱势群体、保护底层民众的利益,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卫生资源配给的基本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