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法:本土逻辑与化解之道
田飞龙
【关键词】暴力;法治;抗法
【全文】
法治是一种去暴力化的技艺,它将自然状态中的私力救济转变为政治社会中的公力救济,以一种合法的集体暴力替代并遏制个体暴力的恶性扩展。因此,法治是一种集体安全的思路,一种和平的理想。而暴力抗法,是指不法分子以暴力形式抗拒执法、抗拒监督、抗拒管理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我们承认法治的方向选择,那么“暴力抗法”就既没有规范上的合法性,也没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依此逻辑展开,我们只要加大打击力度就可以了,但吊诡的是,这种单纯的法治主义却常常忽略了具体问题的社会逻辑及其解决的复杂需求。最近发生的一系列法制事件不得不引发我们对该问题的深入思考。
今年年初江苏仪征法院法官赴山东执行诉讼保全,遭遇暴力挟持长达14小时,但莱芜警方近日却只对直接责任人施以治安处罚。该案发生后,扬州市政法委曾向莱芜市政法委发专函,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司法权威。至今,扬州方面一直没有接到回函。无独有偶,最近沸沸扬扬的河南法官湖北被打案经媒体的渲染而成为一起公共事件,最终申请执行方只收回债款本金,而放弃利息。对此“暴力抗法”事件,湖北法院却只定性为“争执”,引起河南法院不满。两案颇为相似,都是法官异地执行遭遇暴力,但抗法者所受之惩罚却很轻微。有些法学家将该问题的原因归于司法权威不足和司法不公正,但在我看来这只是看到了问题的表象,而其要害在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没有法治化,地方保护主义得到传统观念和现实利益的双重支持。有学者认为法院异地“执行难”可以通过司法制度本身的改革来解决,如剥离法院的执行职能,将其归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区划改革,使行政与司法在区划及管辖上相分离。我相信这种改革可能对解决此问题有所帮助,但也存在明显缺陷。首先,剥离执行职能,由新机关的执行人员代替法院去异地执法就可以不挨打了吗?一样的得被“打屁股”,因为他们打的是外省人,而不管他是外省的哪个机关派来的。将执行包袱简单的甩给其他机关无益于问题的有效解决。法院异地执行难的症结在于已经体系化的地方保护主义,而不是司法制度本身——或者说问题的症结在于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不完备性,缺少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政框架,因而地方之间的权力交往无法有效的获得规则和裁断。行政与司法区划分离的设计倒是触及要害,但可疑的是中央是否有足够的权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和司法区划的重整——因为现在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主要不是通过法律来调控,而是通过权力较量和政治谈判来解决,这种系统性谈判的难度可能不亚于入世。而且,这种区划重整的巨大成本可能没有被很好评估。因此,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基本法》,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可能是根本之道。司法改革只有放在这样的宪政框架下,并且与此宪政框架的进程相协调,才有新的空间。
其实该问题最高院已有认识。司法执行遭遇暴力一直是困扰有关方面的重要问题,最高院曾专门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协同执行义务,而省际司法协作也在探索之中。如从1999年开始,山东、江苏、上海等各省市逐步建立了执行工作区域协作网,并于2003年通过了《关于加强苏浙沪闽鲁法院执行工作中司法协作的若干意见》。这一机制的主要运作方式是协调会议,但是执行的问题远不是一个简单的司法系统内合作的问题,它直接触碰的是地方化利益之间的自保与排斥的问题。最高院近来认识到这种区域协作机制的缺陷,正筹划建立“国家执行联动机制”,将执行工作由单纯的司法层面放大到国家层面(宪政层面)。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这一机制需要得到立法的推动和支持。这种设想是明智的,因为它看到了司法执行已经不是一个司法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在中国尤其是一个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在这方面,我们需要一些基本的宪政框架作为建立“国家执行联动机制”的前提。